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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操作指南》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行业主管局、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范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现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财会[20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是涉及的管理部门分工职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申请取得、注册登记、年检、违纪处罚等)、有关表格填报说明等,拟订了《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一并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操作指南

  为加强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便于此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操作指南》。

  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符合从业条件但无会计岗位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和操作参照本指南。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一)管理原则与职责划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辖市、区级(含辖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部署年检,建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网络,负责与之相关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日常管理。辖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以及与之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的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施等。

  各级财政局的基本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确认、资料录入、制作发证、受理注册登记、办理变更手续、实行定期年检、建立健全会计从业资格的档案数据库等工作;申领、注册、变更和年检等所形成的个人纸质档案要加强管理,并保存至下一次年检止;负责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财政部门委托,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原管理渠道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会计从业资格实施情况,配合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等工作。

  根据财政部规定,驻常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二)管理分工

  市级单位持证人员的从业资格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各辖市、区所属单位持证人员从业资格由各辖市、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在常的部、省属单位持证人员的从业资格由所在地的市、辖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应将省财政厅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的市、辖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外地驻常单位持证人员的从业资格由所在地的市、辖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各辖市、区派驻市内其他地方,并在当地注册的机构及单位,其持证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

  临时人员、雇用人员,一律视同本单位正式人员,分别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财政局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财政局负责管理。以上人员在办理从业资格证书时需提供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一)申领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和以下条件者直接向各级财政局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需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具有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并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会计电算化专业除外);

  会计类专业指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业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2)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申领。

  3、下列情况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取得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但2年内未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2)不具备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

  (3)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

  (二)申领程序

  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完整填列《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

  (2)具备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须提供学历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不具备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须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凡参加财政部门预备会计证考试且三门成绩合格的考生,取得由财政部门核发的预备会计证在有效期内视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5级以上证书(含5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市级单位区域内的申领人员应将上述资料直接提交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受理;各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申领人员应将上述资料提交同级财政局办理。

  3、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申领。

  中国境外人员(简称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注册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在会计岗位上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未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可暂不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具备相当于我国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并符合《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持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另附证照的中文译文及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地(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外籍人员,除符合《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须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补办。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丢失、毁损,应在相应的市、辖市市委机关报上登报声明作废,经同级财政局查实

  未发现违反《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后,方可予以补发。市级单位的持证人员应提请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受理。

  (四)根据省物价局核批的收费标准:申请新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本收费20元;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本收费10元。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

  1、具有规定学历,但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

  3、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且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

  (二)组织考试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审批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点,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3、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

  4、考试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一般安排为上半年6月份,下半年12月份。

  5、考试成绩合格证

  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3门科目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成绩合格证自考试之日起的2年内有效。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使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组织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各级财政局负责发证和日常管理。

  (二)注册登记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起的30日内,填写《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见附表二,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份),经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

  市级单位的会计人员提交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受理;各辖市、区各单位的会计人员提交同级财政局办理。各级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登记,并赋予注册登记号。

  (三)已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

  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但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和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形成移交清册,并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名或盖章。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登记的人员办理变更手续时需向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提供会计工作移交清册(或移交证明)复印件,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1、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单位间变动,应在到新工作单位工作之日起的30日内,填写《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见附表三,本表一式六份,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调出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各一份,下同),提供会计工作移交清册(或移交证明)复印件或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辖市、区财政局,下同)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持证人员在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单位间变动,应在到新工作单位工作之日起的30日内,填写《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提供会计工作移交清册(或移交证明)复印件或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并持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调转手续,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往新单位所在的财政局(市级单位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重新注册登记。

  3、持有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单位工作的,应填写《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提供会计工作移交清册(或移交证明)复印件或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并持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调转手续,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往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

  4、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在到新单位工作之日起的30日内,凭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年检通过之日起2年内)及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开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填写《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和《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注册登记表》,到新单位所在的财政局(市级单位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从尚未实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地区调入我市,并仍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在到新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持调出地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证(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年检通过之日起2年内)和开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填写《常州市2002年度会计证年检换证表》,到新单位所在的财政局(市级单位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申请换证并办理注册登记。

  5、持证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暂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经单位加盖公章,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上述所有材料到户口或居住(持有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下同)所在地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由户口或居住所在地财政局负责管理。

  6、持证人员在同一单位因岗位变动暂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经单位加盖公章,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仍由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未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

  1、持有本市颁发的,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出本市工作时,应填写《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持从业资格证书到原颁证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各辖市、区财政局,下同)办理调转手续,经原颁证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往外地。

  2、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但尚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凭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年检通过之日起2年内)及原颁证部门开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填写《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到常住户口或居住所在地财政局办理转入手续。

  (五)各级财政局在办理上述有关手续时,均应在《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的变动情况作相应变更。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

  (一)年检对象

  所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包括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从业资格证书。

  (二)年检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

  (三)年检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主要考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

  4、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四)年检要求

  1、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申报,填列《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附表四,本表为参照表式,以年检当年规定的表式为准)。

  2、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常州市X X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5)根据年检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和办理变更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3、报送程序

  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遵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当年度年检规定程序办理年检手续。

  4、年检审核

  各级财政局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六、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1、所有持证人员应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省、市当年继续教育计划自觉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及时办理培训记录。

  2、各级财政局应对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的持证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证》内页上打印不超过30个字的学习记载。

  3、每一个有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要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了解作为会计人员而具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新领证人员除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外,还应于领证当年参加《会计法》培训,才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任务。

  七、持证人员的权利和违纪处罚

  (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被用人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二)处罚规定

  1、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各级财政局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最终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各级财政局予以吊销,并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级财政局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处罚程序

  1、各级财政局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各级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2、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各级财政局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后,应将处理情况在《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者自行失效情况。

  (八)其他

  本指南自2002年4月 日起执行,市财政局1997年印发的《常州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1、《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注册登记表》

  3、《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

  4、《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参考表式)

  5、《常州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件1:

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档案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⒈男 ⒉女 一寸照片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个人电话 邮政编码

  政治面貌 ⒈党员 ⒉团员 ⒊民主党派 ⒋群众

  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会计工作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方式 ⒈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⒉会计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 ⒊原持证人员直接换发 ⒋会计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且在2002年年检换证期内

  最高学历 ⒈初中及以下 ⒉高中 ⒊中专 ⒋大专 ⒌本科 ⒍硕士 ⒎博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所学专业 ⒈会计类专业 ⒉其他专业

  会计类专业最高学历 ⒈无 ⒉中专 ⒊大专 ⒋本科 ⒌硕士 ⒍博士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所学专业 ⒈会计 ⒉审计 ⒊会计电算化 ⒋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⒌财务管理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⒈初级(员、助)⒉中级(师)⒊高级 ⒋无资格

  取得途径 ⒈评审 ⒉考试 ⒊认定 授予时间 年 月 日

  证号或批文号 发证单位

  会计电算化 ⒈初 ⒉中 ⒊无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珠 算 等 级 ⒈一级以上 ⒉普一 ⒊普二 ⒋普三 ⒌普四 ⒍普五 ⒎普六 ⒏无级别 珠算证号

  发证单位

  工作单位(无单位者不填)全称 单位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经济类型 ⒈国家机关 ⒉事业单位 ⒊社会团体 ⒋国有企业 ⒌城市集体企业 ⒍乡镇企业 ⒎股份有限公司 ⒏外商投资企业 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⒑私营企业 ⒒个体工商户 ⒓其他

  注册会计师 执业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协会

  非执业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协会

  正在接受学历教育 ⒈中专 ⒉大专 ⒊本科 ⒋硕士 ⒌博士

  是否在会计岗位 ⒈是 ⒉否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无单位者不填)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无单位者不填)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说明:⒈本表选择项只须在相应的数字上“√”,填空项应据实填写。

  ⒉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份(凡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或聘用关系的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

  附件2:

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注册登记表

  档案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⒈男 ⒉女 一寸照片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个人电话

  政治面貌 ⒈党员 ⒉团员 ⒊民主党派 ⒋群众

  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会计工作时间

  最高学历 ⒈初中及以下 ⒉高中 ⒊中专 ⒋大专 ⒌本科 ⒍硕士 ⒎博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所学专业 ⒈会计类专业 ⒉其他专业

  会计类专业最高学历 ⒈无 ⒉中专 ⒊大专 ⒋本科 ⒌硕士 ⒍博士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所学专业 ⒈会计 ⒉审计 ⒊会计电算化 ⒋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⒌财务管理

  现任职务 ⒈总会计师 ⒉财务总监 ⒊会计机构负责人 ⒋会计主管人员 ⒌其他

  会计工作岗位 ⒈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⒉出纳 ⒊稽核 ⒋资本、基金核算 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⒎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 ⒏总账 ⒐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⒑会计电算化 ⒒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⒈初级(员、助)⒉中级(师)⒊高级 ⒋无资格

  取得途径 ⒈评审 ⒉考试 ⒊认定 授予时间 年 月 日

  证号或批文号 发证单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⒈会计员 ⒉助理会计师 ⒊会计师 ⒋高级会计师 ⒌其他专业职务 ⒍无 聘任时间 年 月 日

  会计电算化 ⒈初 ⒉中 ⒊无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珠 算 等 级 ⒈一级以上 ⒉普一 ⒊普二 ⒋普三 ⒌普四 ⒍普五 ⒎普六 ⒏无级别 珠算证号

  发证单位

  注册会计师 执业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协会

  非执业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协会

  正在接受学历教育 ⒈中专 ⒉大专 ⒊本科 ⒋硕士 ⒌博士

  累计继续教育学时

  工作单位 全 称 单位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经济类型 ⒈国家机关 ⒉事业单位 ⒊社会团体 ⒋国有企业 ⒌城市集体企业 ⒍乡镇企业 ⒎股份有限公司 ⒏外商投资企业 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⒑私营企业 ⒒个体工商户 ⒓其他

  上级委派会计 ⒈是 ⒉否 委派部门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说明:⒈本表选择项只须在相应的数字上“√”即可,填空项应据实填写。

  ⒉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

  档案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⒈男 ⒉女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个人电话 邮政编码

  □政治面貌 ⒈党员 ⒉团员 ⒊民主党派 ⒋群众

  □最高学历 ⒈高中 ⒉中专 ⒊大专 ⒋本科 ⒌硕士 ⒍博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所学专业 ⒈会计类专业 ⒉其他专业

  □会计类专业最高学历 ⒈中专 ⒉大专 ⒊本科 ⒋硕士 ⒌博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所学专业 ⒈会计 ⒉审计 ⒊会计电算化 ⒋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⒌财务管理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⒈初级 ⒉中级 ⒊高级 证号或批文号

  取得途径 ⒈评审 ⒉考试 ⒊认定 授予时间 年 月 日

  发证单位

  □会计电算化 ⒈初 ⒉中 ⒊无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珠 算 等 级 ⒈一级以上 ⒉普一 ⒊普二 ⒋普三 ⒌普四 ⒍普五 ⒎普六 珠算证号

  发证单位

  □注册会计师 执业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协会

  非执业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协会

  □现任职务 1.总会计师 2.财务总监 3.会计机构负责人 4.会计主管人员 5.其他

  □注销登记 ⒈退休等离开单位暂不从事会计工作 ⒉单位内部岗位变动暂不从事会计工作

  □常州市内调动 调出 市(区)调出单位 全称 联系电话

  调出日期 岗位 单位代码

  调入 市(区)调入单位 全称 联系电话

  调入日期 地址 单位代码

  是否在会计岗位 1.是 2.否 单位经济类型 1.国家机关 ⒉事业单位 ⒊社会团体 ⒋国有企业 ⒌城市集体企业 ⒍乡镇企业 ⒎股份有限公司 ⒏外商投资企业 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⒑私营企业 ⒒个体工商户 ⒓其他

  会计工作岗位 ⒈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⒉出纳 ⒊稽核 ⒋资本、基金核算 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⒎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 ⒏总账 ⒐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⒑会计电算化 ⒒会计档案管理

  □调出常州市 调至地区 省 市 县(区)调出日期

  调出单位意见 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调出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意见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调入单位意见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调入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意见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说明:⒈凡有变更的项目请在相应的“□”内打“√”,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⒉本表一式六份,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调出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单位所在的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4:

常州市 XX 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

  档案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⒈男 ⒉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个人电话

  是否在会计岗位 现任职务 ⒈总会计师 ⒉财务总监 ⒊会计机构负责人 ⒋会计主管人员 ⒌其他

  会计工作 岗 位 ⒈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⒉出纳 ⒊稽核 ⒋资本、基金核算 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⒎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 ⒏总账 ⒐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⒑会计电算化 ⒒会计档案管理

  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

  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单位意见 (章)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章)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章)年 月 日

  说明:⒈此表一式三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本单位各留一份。

  ⒉凡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或聘用关系的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

常州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填表说明

  凡持有常州市各级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符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申领人员按照本填表说明要求如实填写《常州市2002年度会计证年检换证表》、《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注册登记表》和《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

  (一)档案号栏的填写方法: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档案号是各级财政局在签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随机生成的,因此,申领人员在初次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包括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时,该栏应空缺;已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年检等事项时,该栏目必须填写原证档案号;持有外地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人员在办理调转手续时,该栏目应填写原证档案号。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方式栏填列方法:在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会计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原持证人员直接换发和会计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且在2002年年检换证期内申领中选填一项(持有外地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人员此栏不选填),其中: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包括参加常州市财政局组织的省预备会计证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内申领,以及省内外各地财政部门核发的预备会计证,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领。

  2、原持证人员直接换发指符合《关于开展2002年会计证年检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规定纳入年检换证对象的人员年检通过后直接换发。2002年12月31日年检换证结束后此栏目不予选择;

  3、会计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且在2002年年检换证期内指具备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但毕业时间超过2年,在2002年12月31日前申领的人员。2002年12月31日年检换证结束后此栏目不予选择,此类人员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最高学历栏填列方法:

  1、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中选填一项。其中:

  (1)博士和硕士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各专业毕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2)本科、大专指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专科毕业或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自学考试”及“五大”本科、专科毕业各专业的学历;

  (3)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2、所学专业栏填列方法:在会计类专业或其他专业中选填一项。其中:

  (1)所学专业指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2)会计类专业指主要学习会计基本理论和知识,受到会计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的专业。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财务管理、审计、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电算化等专业。

  (四)会计类专业最高学历填列方法:

  1、与会计类专业所对应的最高学历,在无、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填选一项;

  2、所学专业在会计、审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填选一项。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栏的填列方法:在初级、中级、高级和无资格中选填一项。其中: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职改部门评审或认定取得的以及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

  (2)评审、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发证单位栏按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填写;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发证单位栏按证书照片上所盖钢印的单位填写。

  (六)会计电算化证栏的填列方法:在中级、初级和无中选填一项,发证单位填写省市地名即可。

  (七)珠算等级栏填列方法:在一级以上、普一、普二、普三、普四、普五、普六、无级别中选填一项。发证单位填写省市地名即可。

  (八)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栏的填列方法:在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其他专业职务或无中选填一项。

  (九)注册会计师栏的填列方法:按证书所示内容填写。

  (十)正在接受学历教育栏的填列方法:在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中选填一项。

  1、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2、不受会计类专业学历的限制。

  (十一)是否在会计岗位是指填表人目前是否从事会计工作。

  (十二)现任职务栏的填列方法:在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其他中选填一项(无职务或其他职务均选填其他)。其中: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

  1、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负责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备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十三)会计工作岗位栏由在岗会计人员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等11项中选填。

  根据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本栏目填选方法:

  1、本栏目可选填一项以上;

  2、选填出纳项的,不可再选填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成本费用核算项。

  财政部财会[2000]13号文规定: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其他特殊行业会计岗位的认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十四)工作单位栏填列方法:

  1、有工作单位且在会计工作岗位的持证人员,本栏目必须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单位所在的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有工作单位但不在会计工作岗位的持证人员,本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单位所在的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持证人员有单位而不填写或不加盖单位公章,则由常住户口或居住(持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下同)所在地辖市、区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本栏目可空缺,并按规定到常住户口或居住所在地辖市、区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填写要求:

  1、全称填写须与单位公章所示相符。

  2、单位代码栏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十五)单位经济类型栏填写方法: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中选填一项。其中:

  (1)社会团体包括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

  (2)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3)城市集体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企业。包括:城市、县、镇举办的集体企业以及城(镇)街道企业等。

  (4)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以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

  (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按行政、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含港、澳、台商)独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9)其他是指表列中1-11项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十六)完成继续教育内容栏:反映持证人员包括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由持证人员根据所持有的常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记载的内容填选。

  (十七)累计继续教育学时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记载的从上次年检结束起两年内(含补培训)培训小时数合计填写。

  (十八)《常州市2002年度会计证年检换证表》中的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栏和《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中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均反映已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中所受奖罚情况。

  1、反映持证人员所获得的奖励,包括:个人先进、从事财会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等。

  2、持证人员因违法违纪甚至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应详细填写,必要时可附补充资料。

  3、本栏目应如实填写,可由持证人员自己填写、也可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填写。本栏目如有记载,应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本栏目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十九)《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中注销登记栏反映已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因下列原因需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在退休等离开单位和单位内部岗位变动暂不从事会计工作中选填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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