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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国专家局关于事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外国专家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省外国专家局)

  为了使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能在政府间和民间有计划、有组织地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以及国家外专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3]204号),陕西省外专局将对省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进行认定。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资格认定的范围

  专门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到国(境)外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经济管理以及其他业务知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申请资格认定须具备的条件

  (一)事业单位必须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必须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

  (三)从事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在三年以上,派遣赴国(境)外人员的数量已达到一定规模,未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所派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未因管理工作失误而出现重大问题,并在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四)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能与国家和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相结合,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有管理国(境)外培训人员的经验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申请认定资格的报批

  (一)认定资格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对象是全省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认定资格的程序是:详细填写陕西省外国专家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本单位赴国(境)外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厅局同意,加盖厅局公章后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三)社会团体在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本组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件(复印件);事业单位须同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四)认定资格申请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后,颁发省级资格认定证书,其派遣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四、获得资格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省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出国培训规定,从事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在具体实施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0]4号及国引办字[1990]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必须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的规定,在本系统内组织、选拔、派遣团组和人员。

  (三)赴国(境)外培训目的要明确,内容要具体。要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按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等方面的条件认真选拔出国培训人员。

  (四)培训人员出国前,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预培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培训人员的管理工作;要搞好培训成果的跟踪与推广工作。

  (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国收费不能超过国家标准。

  (六)每年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本单位派遣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情况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五、积极扶持获得资格的单位

  (一)适时向国外有关政府部门或企业、民间机构推荐被认定资格的单位,同时不定期公布取得资格单位的名单。

  (二)可优先利用省外国专家局开辟的国(境)外培训渠道。

  (三)可优先参加省外国专家局举行的有关活动。

  (四)可优先得到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六、资格的取消

  被认定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首先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若警告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并挽回影响者,由认定部门取消其派遣资格,收回资格认定证书。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规定者;

  (二)选人及国(境)外管理严重失职,酿成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以营利为目的、忽视培训质量情节严重者。

  已被认定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若事业单位被取消,社会团体被撤消登记、依法取缔或命令解散,则派遣资格自动取消,并收回资格认定证书。

  七、加强管理和指导

  未被认定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自行组织赴国(境)外培训的工作。其派遣工作应纳入所在厅局或取得资格认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派遣渠道。

  已获得资格认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开展业务活动时,要接受本部门、本地区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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