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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职业资格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

  根据《北京市实施〈职教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149号)精神,结合本市近几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的情况,为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步伐,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就业准入,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国有企业应把落实就业准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结构调整,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结合起来,把培训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者和全体职工,都应当树立凭资格就业、凭证书上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国家及本市规定职业(工种)和企业的主体职业(工种),其从业人员都应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不再招用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进入企业;应按照《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字〔1997〕78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技师和高级技师是企业技术力量的中坚,要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企业对受聘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工资和津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17号)、《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258号)精神和各行业技师考评办法,可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技师参照工程师、高级技师参照高级工程师的相关标准确定。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它非公经济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意见》(京劳培发〔1995〕142号)精神,凡在本市个体、私营企业和其它非公经济企业从事国家或本市规定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其从业资格都应统一到《职业资格证书》上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根据《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雇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规定的技术职业(工种)劳动。违反者,市、区、县监察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第十八条第三款给予处罚。

  (三)加强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从业资格的管理。本市劳动者初次就业前都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各类职业技能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原则上都要执行“双证书”制度。各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与职业技能鉴定有机结合,并按照《关于对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336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大专以上职业技术院校和本市高校需进行鉴定的,原则上由北京市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实施。

  2.本市城镇地区未能继续升学、有就业愿望及农村地区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应按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参加1—3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四)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的工作,在继续执行《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的通知》(京劳培发〔1996〕208号)基础上,应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凡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职业(工种)的上述人员,其就业上岗资格应统一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来。各主管部门应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相应培训、鉴定机构做好有关培训的方法、内容及考核鉴定的工作调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人员,在进行务工管理、办理《就业证》和开展用工监察时,应把《职业资格证书》做为其中条件之一。

  (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在乡镇企业中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除了对其劳动用工依法加大监察以外,还应从各自的实际出发,调动企业和个人开展培训鉴定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乡镇企业特点的培训、鉴定方法、模式,总结经验,协调各方利益,不断扩大培训、鉴定规模,用1—2年的时间,使具备一定规模、生产正常、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基本实现本市首批规定职业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二、综合运用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法规政策,保障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顺利推进。

  (一)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效实行就业准入的基础,本市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相关管理和实施机构,都应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京劳社培发〔1999〕96号)具体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督考的规定,本市将在部分职业(工种)鉴定管理中组建督考员队伍,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过程中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保证鉴定工作各环节的规范进行。

  今后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不再组织进行非等级培训考核,不再签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二)各职介机构应将本市实行就业准入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在审核招聘简章和介绍就业时,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

  在办理初次就业人员登记时,初次就业登记表要注明登记人员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和具有的职业资格情况,对未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不予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就业。

  (三)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今年10月份,将对本市规定职业(工种)劳动者持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上岗情况进行劳动保障专项监察;自2000年起,该项内容将做为本市劳动保障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管理中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监察力度,使就业准入制度得到确实执行。

  (四)各局、总公司劳资教育部门在推进就业准入的工作中,应指导所属企业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引导下,认真做好岗位测评、人员划分等基础工作,注意与各技术工种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推进结合起来,要与目前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起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打通技能型人才成长通道。

  三、结合本市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中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问题做如下说明:

  1.在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有效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原《技术等级证书》)。

  2.凡从事特种作业并已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1999年劳动保障专项监察中视同持证上岗,同时在2000年底以前应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及考取技术等级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办发〔1999〕33号)要求,持《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核准后签发相应工种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3.以机动车驾驶为主要职业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在1999年劳动保障专项监察中视同持证上岗,同时,应尽快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在2001年底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在计算机文字录入岗位工作的人员,持有《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视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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