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矛盾成为审判难点 有关专家提出完善劳动立(2)
www.110.com 2010-09-04 16:56
为此,有关专家指出,劳动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但是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还没有出台,而劳动法中一些内容以及目前实施的配套法规严重滞后。现行的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处理机制,对流动性很强的劳动者来讲,解决争议的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特别是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请仲裁时效成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的最有利的武器,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引发停工、罢工等非正常的劳动者维权事件。
为此专家建议,加快劳动立法工作的进程,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体系,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革 “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推行裁审分轨的改革,采取“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制模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较为理想的选择。同时,建议在一些经济发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地方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由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审理案件,以便及时化解劳资矛盾。
针对不合理的解雇、就业歧视、工资、工时、工作条件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人民法院难以通过司法强制手段解决的难题,专家建议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争取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在仲裁和诉讼前用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化解劳资双方直接的矛盾对立。
专家认为,目前运用劳动监察手段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因此,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从源头上杜绝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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