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对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国家新《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随着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数量急剧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加强预防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时期,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是做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必然选择。那么如何做好当前调解工作?本文拟从工作实际出发进行思考和探讨。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普及率
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10余次组织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街头咨询活动,印发了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宣传资料2万多份;分批举办了50期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其中针对各类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办班11期,累计培训3000人次;同时阜宁县在《今日阜宁》、阜宁劳动保障网等媒体开辟劳动保障学法专栏,在阜宁县电视台的《视点》栏目、政风热线、《职工访谈》等栏目中设置了《举案说法》、《采访领导》、《走访企业》等专题讲座,宣传了先进典型,带动引导企业和职工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完善调解手断,积极探索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工作中注重柔性调处,牢牢把握“四项基本原则”: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多调解、少裁决,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处理劳动争议,减少劳动者“赢了官司、丢掉饭碗”的现象;处理与疏导相结合,力争通过解决一个案件,预防和化解一批争议;稳妥与及时相结合,分类依法稳妥地做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同时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在立案前、开庭前、庭审后分别组织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仲裁全过程。根据不同的案情灵活调解,采用“设身处地法”、“矛盾分析法”、“换位思考法”、“利弊对比法”和“将心比心法”等调解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快速处理到位。在案件的调解中还注重把握“快、活、便、省”四字原则。
加强基层建设,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前移
充分利用乡镇劳保所工作平台,注重遍布城乡的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强化机制建设,确定由全县各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担任劳动争议调解联络员,积极推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让他们参与案件处理,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本辖区地理和人员的优势,有效地解决了送达的问题。同时,由于路途快捷、便民,此举能够及时将矛盾处理在基层,化解在初期阶段。调解中仲裁部门给予全方位的政策指导,调解后仲裁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将民间调解与仲裁程序充分结合,使案件彻底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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