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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保守秘密是律师首要义务
www.110.com 2010-07-21 14:58

保守秘密是律师首要义务

  作者: 曾献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如果被调查人说:“我可以跟你说实话,但是你不能外传,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该怎么办?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智慧的答案简短而明确——绝对为他保密。3月9日下午,许智慧代表做客正义网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律师要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为今后执业的首要义务。

  律师权利大了,义务也多了

  记者:许代表,你好。
 
 
在新律师法即将施行之际,你为何在不同场合多次呼吁今后律师要把保守秘密作为自己执业的首要义务?

  许智慧:新律师法不仅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还规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现在律师的权利比以前大了,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相关信息更多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更多了,所以律师需要保密的东西也多了。如果律师不能保守这些秘密,其结果不是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就是损害国家利益和司法公正。这是新律师法不能容忍的。

  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别忘保守国家秘密

  记者:你说得很有道理。比如说会见权,新律师法删掉了原来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现在律师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而阅卷权,依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及时获得司法机关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许智慧: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表现。但是,律师法也规定,律师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实际上,原来有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也是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目的在于防止泄漏国家秘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旧律师法在这一点上是一脉相通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能因为没人监督,就忘了保守国家秘密。可以说,正是因为没有了监督,我们律师更需要时时刻刻绷紧保守国家秘密这根弦,否则就会出事。阅卷权,也是如此,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更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调查取证不需同意,别忘保守个人秘密

  记者:你强调律师保守国家秘密,这容易理解。因为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律师当然不能例外。你为何特别强调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别忘了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

  许智慧: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新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原律师法规定律师取证必须征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显然,现在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加强了。二是新律师法在原律师法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的基础上,增加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

  记者: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是获得证据,既然法律规定律师取证不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强行实施他的这种权利,获取他人不愿泄漏的情况和信息并作为证据使用?

  许智慧:在他人不愿意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律师不能强行取证,只能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取证。我们不能因为新律师法取消了原律师取证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的规定,就当然地认为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主动取证。现在,律师保密的范围扩大了,除了要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还得对执业活动中获悉的他人不愿泄漏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保密。可以说,凡是被调查取证者不愿意泄漏的,现在都成了律师保密的对象。当然,涉及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法庭言论不受追究,也别忘记保密义务

  记者:从你说的情况看,律师的保密义务与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真是形影不离。那么,作为律师四大权利之一的言论豁免权,是否可以豁免律师的保密义务?

  许智慧:不能。虽然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律师不因替当事人辩论而受到有关部门的不公正处理,杜绝可能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在法庭辩论中,律师仍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如果律师违背对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承诺,在法庭上将他们不愿意泄漏的隐私或者其他秘密公开,就违反了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我注意到,原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隐瞒事实”,而新律师法并无这一规定。这是否表明新律师法更加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

  许智慧:确实如此。这也是我呼吁保密是律师的首要义务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新律师法强化了律师对当事人利益的忠实与维护,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律师的作证义务。过去,我们讲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就是要强调律师对法律的忠实,律师不能隐瞒犯罪事实,但是,律师的这一任务与律师的性质是不相容的。律师的职责首先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必须将委托人告知的有关事实如实提供给司法机关,律师制度就很难被当事人和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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