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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新规明确律师可参与信访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摘要:7月1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共同会签《关于律师参与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出台实施。据悉,律师参与涉检申诉案件,在全国尚属首创。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告诉记者,为了有效地引导信访人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表达诉求,律师参与将会使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理更加透彻明确,使信访人的诉求渠道更加畅通。

  该《办法》规定,对于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应检察机关的商情,指派律师为该案件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案件代理等法律帮助服务,并为检察机关提供参考意见,与检察人员共同对信访人开展释法析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律师参与:要看适用范围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文规定,只有在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申诉或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作出的决定,长期反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中律师才能参与办理。

  同时在《办法》中,也规定信访人只有在与检察机关在案件上存在重大分歧,经反复分析后仍对原决定不服,不接受检察机关人员疏导的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为自己向司法行政机关商请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材料不准确:律师可拒绝

  在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时,律师可以拒绝吗?

  当然可以,《办法》明确规定,若检察机关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律师参与案件办理工作遇到阻碍,律师可以拒绝参与。检察机关在做好与司法机关联系和协调律师工作的基础上,还必须向律师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情况,并为律师查阅、复印案件相关材料提供保障,并向律师提供国家有关加强信访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同时《办法》还规定,司法机关应该本着负责的态度选择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且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参与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理,并根据律师的工作量和服务水平支付案件补贴。律师应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案件代理等法律帮助服务,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释法析理工作,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机关依法反映。

  程序复杂:律师需严遵纪律

  《办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在接到信访人书面申请之后向司法机关递交《商请函》,司法机关在同意派出律师之后,一方面向检察机关发出《同意指派函》,另一方面向被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派通知书》,被指派律师接到指派通知五日内前往检察机关查阅案卷,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交换意见。

  在办理案件当中,律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必须坚持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依法维护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接触到的涉密事项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该《办法》能够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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