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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为什么打击律师?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讼师的行为,挑战官员权威,影响他们政绩,自然不受官员欢迎,受到严酷惩处也在情理之中。不过,细究官员们的心态,权大于法、权力不希望受到约制的思维惯性,似乎总是挥之不去。

  中国古代没有律师,但有讼师。讼师不是律师,因为讼师没有律师的合法地位,在历史上是“大干例禁”的违法角色,是官方严厉打击的对象。

  刘衡是清代一位颇有政声的官员,道光时期曾任四川巴县知县。巴县为重庆府首县,所辖类似现在的重庆市区。刘衡在巴县很有政绩,后来巴县知识界为他总结的政绩中,有一条是“本宦干济英明,以勤政、爱民为先”,而所举的例证有一项即是惩治讼师:“巴邑讼最繁,讼师辈因缘为奸,公下车即侦知猾魁为某某,先为摘伏”,于是其他讼师“惶慑敛迹”。这个被称为“猾魁”的某某,他到底如何兴风作浪,刘衡如何“摘伏”其人,现已无从知晓,但其他记载表明清代地方官员惩治讼师的手段是很严酷的。

  晚清陕西有一位被地方官员视为“著名讼棍”的讼师陈思周,据说他“积案如鳞”,汉中知府将之捉拿,向上汇报处理方案,“请锁系五年”,被时任陕西按察使(按察使主管一省刑名,类似现在的省政法委书记)的樊增祥认为“何其轻也”,要求加大惩处力度:陈思周脸上已被刺上“讼棍”二字,所以“毋庸再刺”,但应“重责一千板,锁系铁杆巨石十五年,期满察看禀夺”。

  官方以如此严酷的手段惩治讼师,讼师因何而当受此惩处呢?官方给出的理由有许多,归纳起来主要是唆讼、诈财、挠法,即唆使诉讼、诈取钱财、阻挠司法三条。这些问题都一定程度存在着,但把所有责任都推给讼师显然不公平。

  比如,樊增祥在陕西按察使任上时,临潼县的讼师薛含瑞控告粮差李兴等剥削粮户、侵吞钱粮,使李兴等吐出了130余两银子,但这些银子又被薛占用。在这个案例中,樊增祥认为银子“呕诸差役之口者仍吞入讼棍之腹”,所以,薛的行为并不是像他们自己说的那样是“与民申冤”,但不管怎么说,薛也遏制了粮差李兴等的贪腐,因此其行为很难说是唆讼、诈财。

  又比如,以挠法而论,认为讼师“奸回巧诈,逞其伎俩,以挠国家之法,使是非、曲直无从辩”,但地方官员掌控司法大权,如果他们能够明辨是非、秉公断案,讼师又如何能“挠国家之法”?是非、曲直又怎么会“无从辩”?可见这样的指责也未必完全成立。

  实际上,真正让地方官员感觉不爽的,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挑战其权威,二是影响其政绩。

  中国历史上的地方官员既管民政也管司法,他们是行政官僚,而不是专业的司法人士。官员们靠熟读“四书五经”出仕为官,对律例少有专门研究。宋代有人指出:“士大夫少有精于法者,临时检阅,多为吏辈所欺。”乾隆年间署理广东韶州知府的陆向荣则说:“近日宦途多依靠幕友,而于读律毫不讲解,无他,声色货利,已大耗其精血,即留心公务,已属于绪余,遑论读律耶!”

  官员们不懂法,也没有必须依法办事的思维,但其权威却绝不容许挑战。讼师大多是进不了官场的读书人,他们既然要靠提供诉讼服务谋饭吃,对律例自然比较熟悉。民间老百姓不懂法律只能任由官员判决,懂法而又以此谋生的讼师,唆使当事人不服判决,甚至鼓动他们翻供、上诉或越诉,都有碍甚至挑战官员权威。

  另一方面,讼师的行为也妨碍了官员们的政绩。中国历史上地方官员的政绩,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是“讼清狱结”。地方上讼案少,被看做是官员善于治理、政绩突出的表现。“无讼”,则是最高的追求。而讼案多、积案多,在考核时得到的评价是负面的。地方官员当然不会反省自己,他们只会把责任推到讼师身上,认为是讼师教唆、挑起诉讼,又使许多案件屡屡翻案乃至越级上控、久拖不决的缘故。

  讼师的行为,挑战官员权威,影响他们政绩,自然不受官员欢迎,受到严酷惩处也在情理之中。不过,细究官员们的心态,权大于法、权力不希望受到约制的思维惯性,似乎总是挥之不去。

  对历史上的讼师群体,民国时人赵秋帆的评论比较公允。赵秋帆认为,清代“播弄乡愚,恐吓良善,从而取财”的讼棍是有,他们也应当被惩治,但讼师中“不乏一二杰出之士”,他们“守正不阿,洁身自好,以三寸毛锥子,鸣不平人间事”,所以“未可一笔抹杀也”。如果社会中真的充斥唆讼、诈财、挠法的讼棍,却缺乏“守正不阿,洁身自好”者,那么更该反思的,就不是讼师的个人道德问题,而是制度安排是不是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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