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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罚万元是否太“狠”?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本报记者 张惠屏 陈晓薇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草案)10月12日向社会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意见层出不穷。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举行立法征求意见会,邀请社会各界的代表就该条例草案的争论焦点发表各自看法,“开门立法”听取各界声音。

  包括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委员、高校和研究机构学者、律师、车辆销售运输企业负责人、普通市民在内的17名代表参加了征求意见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向记者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将充分研究和吸纳此次征求意见会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对目前的条例草案进行再度修改,在下月中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进行二审。

  焦点一:重罚是否超出特区立法的创新分寸?

  此次市人大常委会草拟的条例草案使用的是全国人大授权的特区立法权。曾参加该条例草案修订和起草过程的市人大代表余秀峰认为,特区立法就是要有别于一般地方和一般法律法规的立法,要体现创新、变革、改良的精神。条例草案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确实比以前提高许多,但立足点是要预防违章行为的出现。特区立法的内容一定要走在前面,这才是特区立法权在深圳特区得到最好的应用。

  “深圳要创新,但不要太激进。”市综合开发研究院博士傅诒辉说。市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朝晖认为,深圳的立法机构在利用特区立法权的时候应掌握突破的分寸,特区立法的创新应该是重在管理体制的创新上。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安元也希望立法创新首先要符合国情、市情、民意和发展现状,条例草案的超越太多了,比如天价罚款,能不能执行是个问题。

  焦点二:违次章最高罚1万太“狠”了?

  闯红灯、变道行驶、转弯占用直行车道、夜间行车违规使用远光灯、上高速路未系安全带,这样的行为一次罚款1000元,一年内出现四次以上则每次罚2000,八次以上每次罚5000,十次以上每次罚1万……征求意见会上,代表们一方面肯定了条例草案中累计加罚这种制度创新,但同时普遍认为处罚金额标准过高、过狠。“深圳已经有很多交通处罚项目在全国都是很高的了,是否要继续提高罚度?”这是代表普遍发出的疑问,而且认为条例草案对多种违法行为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同额罚款,而不区分闯红灯、高速公路逆行或者倒退行驶这类较为严重的违章,以及遇有停车排队强行超车等危害性相对较低的行为,这也是不合理的。代表们建议保留累计加罚制度,但罚款金额要降低。

  虽然认为处罚金额标准偏高,但代表们对醉驾、遮牌这种恶意的严重交通违规行为,则基本达成共识——一定要重罚!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应增大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增加闯红灯4次以上、醉酒驾驶1次或者饮酒驾驶2次、高速超速180公里或者快速路120公里以上4次、逆行2次等规定,但应减低相应的所草拟的较高起罚金额。

  焦点三:过度依赖罚款行不行?

  条例草案大幅增加了罚款金额,但是没有按比例增大扣分。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过度依赖罚款也是不行的,处罚应形成“组合拳”,比如要强化“扣分”这种手段。如果我们只是罚款提高许多倍,而不相应地提高扣分的分数,那对工薪阶层显失公平,但是在香港违章就被吊销驾照,真正做到在扣分面前,不分贵贱。

  金焰建议用扣分和罚款一起来阻吓违章者,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可以更明确地规定达到扣多少分后,应该接受教育,甚至吊销执照等等。条例草案应借鉴香港地区的处罚方法,即要求司机在规定时间内指明当时开车的情况,否则车主将被处罚。

  焦点四:处罚条例和管理条例谁先出台?

  针对公众抨击条例草案很多内容是“重处罚轻管理”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他说,按照原先的立法思路,条例的题目内容包括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处罚两个内容,但条例草案在9月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一审时,大家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条例应侧重管理,有的认为应侧重处罚,有的则认为管理和处罚应分开。最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分两步走,立两个法,一个管理法一个处罚法,今年争取处罚条例先出台,明年再就管理条例进行立法。

  但这种安排随即遭到代表们的“批评”,市综合开发研究院博士傅诒辉就“不客气”地指出这是“本末倒置”。代表们指出,目前我们很多交通违章行为恰恰是因为交通设施不合理、不完善而客观造成的,比如道路划线不科学造成变道困难、路牌指示设置不合理导致违规行驶、限速不一致带来无意超速驾驶等等,在不减少这样的违章“盲点”、不完善管理软硬件前,就要市民为因此出现的交通违规行为买上“天价”单,也是不公平的。市人大代表肖幼美也提出能不能先就管理条例立法,在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处罚,这样社会公众容易接受一些。

  焦点五:“社会服务令”是不是摆设?

  条例草案的一大创新点,就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当事人处罚中,引入了香港的“社会服务令”制度,规定造成重伤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等情形,除罚款外,当事人还要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义务护理或者参加义工活动,进行3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

  在国家内地法规没有对社会服务令作出概念界定和执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虽然有代表认为深圳引入这种制度是否有擅自增加行政处罚类型之嫌,但绝大多数代表对引入这一制度还是表示支持和肯定。“有的人认为这是做摆设,但我认为这是条例草案的一个大亮点,是法制进步,是我市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体现了人性化管理。”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安元说。

  记者手记

  为“开门立法”鼓掌

  本报记者 张惠屏 陈晓薇

  似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一部法规像《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样引来如此高的社会关注度了。

  十天来,社会关于这部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条例草案的争论占据了各大媒体的版面、画面、网面,成为舆论焦点。

  由于社会反响强烈,市人大常委会在昨天专门举行了条例草案公布以来首次面对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社会各界的代表当面提出自己的看法。虽然社会舆论声音对条例草案一些条文颇有非议,但人大似乎并不“害怕”这种“否定”的声音,相反,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情。市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就明确向记者表示,“真理越辩越明,一项立法越多人提出意见建议越好。”

  “今天我们能坐到这里来开这个征求意见会,本身就体现了深圳法制的进步和法制观念的超前。”参加昨天座谈会的一位代表、深圳律师郭安元用这样的开场白,为这种“开门立法”叫好。参加座谈会的代表范围,市人大常委会也是作了精心安排,既通过行业推荐,也从发来邮件和信函的市民中挑选。记者注意到,最后确定的17名社会各界代表中,既有市人大代表,也有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委员,既有普通老百姓,也有执业律师,既有专家学者,也有车行、车辆运输企业负责人。而且,17名代表都发了言。

  17名代表虽然代表的是社会各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深圳市民。从他们的言行中,我们更多的是看到一种执着与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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