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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执行中的权益分配与衡平(4)
www.110.com 2010-07-12 16:20

  4、其他共有人的救济程序不完善。法院对共有物强制执行时,其他共有人可能对份额认定、分配方案等产生争议,继而寻求救济途径。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中,并没有专门的共有财产执行救济制度,其他共有人可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增加的新规定,从广义上理解,执行异议所针对的是相当广泛的一个范围,应足以涵盖共有人的全部救济理由,但该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个普遍性问题,那就是异议审查程序的缺失。由于民诉法对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程序没有作出完善地、系统地规定,实际上各地法院尚在摸索过程中,或者在等待司法解释出台,不利于其他共有人救济权利的实现。还有的法院认为,由于其他共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多涉及实体利益,执行机构应通知其另行诉讼,而不属于执行异议处理的范畴。

  5、共有财产的拍卖中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明确。执行法院在处理共有财产时,一般是采用拍卖的方式,这就产生了拍卖中其他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大都以不同形式规定了这一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了如下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其他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都是毫无疑义的。但其他共有人是否在整个执行过程包括拍卖中,始终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易被忽略。从国外立法来看,存在这不予保护和应予保护两种观点,如《德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以强制执行的方法或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出卖的,排除先买权”。

  三、共有财产执行程序的具体建构

  (一)共有财产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完善共有财产执行程序立法。从前面的论述可知,现行法律对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备,执法不统一的现象亟待解决,建议相关部门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从立法上加以明确,进而建立完善的共有财产执行程序,使执行机构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解决共有财产案件执行难的根本途径。

  2、根据案件及财产情况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破解变现难题。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以及折价补偿。实物分割是指在无损于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直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变价分割即变卖、拍卖共有物后,将价金分配给共有人;折价补偿则是共同财产由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取得时,该取得人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法院分割时,应斟酌各共有人的利益关系、共有物的性质、经济效用及公共利益等,选择采取最为公平、合理的方式。如对房地产的变现,因其属于典型的不可分物,对此法院应采取变价分割方式,即先直接予以整体拍卖,而后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价款。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法院必须进行整体变价或折价,才能使执行工作得以继续。由于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整体变现或折价方案须征求全部共有人的意见,只有其他共有人对变现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时,法院才可执行该共有财产;否则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待各共有人分割该共有财产完毕后方能继续执行。实践中,如遇到各共有人就分割方案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或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请求析产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可依据《规定》第十四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此外,为防止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该权利,或协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除了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诉讼外,还可规定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取得共有财产的确定份额或者补偿资金后,即可依法恢复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取得共有财产的确定份额或补偿资金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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