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拍卖过程中,不应考虑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它具有很强的公示性,第三人无须知晓该物上的权利和负担,通过竞买程序即可获得合法所有权,从而排除相关权利人追索。《法国民法典》在第1686-1688 条就专章对“共同财产的拍卖”作了规定。但前提是执行法院在拍卖该共有财产前,应提前通知其他共有人,询问其是否愿意优先购买,并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如果某些共有人无法实际通知,则应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多个共有人均在限定的期限内表示愿意购买,则应由出价高者购得;二是其他共有人接到通知后,逾期均未明确表示购买意向,应视为对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放弃,法院才能开始拍卖。因此,即使拍卖开始后,其他共有人参与了对共有财产的竞拍,并在出价相同的情况下主张其优先购买权,也不应得到支持。另外,在拍卖程序中对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对于参与拍卖的其他竞买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不符合“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及我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二)下面从理论角度探讨共有财产执行的一般程序
1、首先对共有财产进行整体查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可整体查控共有财产,同时将查控情况告知其他共有人,并给予合理期限,要求其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意见。其他共有人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同意法院处理该共有财产。
2、如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应中止执行该共有财产,转而进入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即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听证后作出书面处理。若其他共有人的异议成立,法院则不再执行该共有财产;若异议不成立,则由法院继续执行。
3、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该问题涉及对各共有人实体权利的处理,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认定,而是应当按照各共有人的约定确定,无约定则中止执行程序,待各共有人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债权人对份额确定方案不予认可时,则由各共有人另行通过析产诉讼解决。
4、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确定后,由人民法院视该共有财产是否适宜分割区别处理:可分割的,直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份额;如分割后将影响共有财产使用价值的,由法院对该共有财产进行整体拍卖,变现后按照被执行人所占份额的比例予以强制执行。另外,在拍卖因故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申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及份额转移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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