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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
www.110.com 2010-07-12 16:12

中国农村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对享有的所有权。主要指的是乡(镇)、村、农民集体、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三级主体的,还包括乡镇集体企业财产权,以及供销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三级组织之间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又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拥有其资格和互相独立的财产。其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各项设施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财产,如乡镇企业的厂房、设备、资金等。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只能归集体所有,但一般不再由集体经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后,承包经营者依法获得承包经营权,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一般都已成为农业承包经营户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但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人,有权行使其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有权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分给其成员占有和使用,有权在民主协商的原则下确定集体的各项提留的比例,有权对承包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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