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4.841亩的村集体土地一夜之间摇身变成了国有土地,土地局又将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一家已被工商局注销的公司,这是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桥村的一件怪事。
近日,在寸土寸金的温州调查采访时发现,双桥村集体土地引发的“怪圈”远不止这些。早在1997年,外逃贪官、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的胞弟杨振忠就以温州市双龙塑料厂的名义,在双桥村征得一块16亩多的黄金地块。当时,杨秀珠任温州市副市长。
直到现在,双桥村许多村民还一直心存疑问,这中间是否有人在利用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做文章?
4.841亩土地与900多万元的村委会办公楼
事情最早得从1991年说起。
那年,温州市土地局同意将双桥村4.841亩集体土地划拨给村属企业欧邺塑料软包装厂(以下称欧邺厂)使用,同时明确规定“上述土地在办理使用手续后,仍属集体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买卖和违法转让”。
1992年,双桥村委会将4.841亩地的使用权折价7万美元,委托欧邺厂(法定代表人刘定海)代其出资,同香港成大公司组建了中外合资的温州帕斯特塑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斯特公司)。
当时,对于帕斯特公司的生产用地,温州市土地局、帕斯特公司、欧邺厂3方签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书》。合同明确规定:4.841亩土地为工业用途,使用年限15年,若帕斯特公司提前终止经营,其土地使用权由温州市土地局无偿收回后划归欧邺厂使用。
1993年,刘定海以帕斯特公司董事的身份与帕斯特公司董事会签订合同并约定:帕斯特公司将使用的厂房设备承包给刘定海,承包期5年。
1994年,刘定海以自己的名义向温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温州市制冷空调设备公司。第二年,刘定海又向财税、工商部门申请报停帕斯特公司。
1997年,欧邺厂因未参加年检被注销。1998年,帕斯特公司也基于同样原因被注销。
依据合同规定,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应归双桥村收回,但温州市土地局未按合同文件规定收回帕斯特公司的土地使用仅,反而在1999年1月20日,为帕斯特这个已经被工商局注销的“死魂灵”公司发放了活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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