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委托人与税务代理人的
www.110.com 2010-07-12 13:50
问:税务存续期间,委托人与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确定的?答:我国现行法规,如《征管法》第57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63、6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已有明确规定。可具体叙述如下:
1、 委托人因提供资料不全、不真造成违反税法受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委托人单方面承担。
2、 由税务代理人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代理人单方面承担。
3、代理人知道被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或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互相勾结、唆使或协助被代理人违法,造成严重偷、漏、骗税行为,使国家受到重大损失的,代理人与委托人应按共同犯罪认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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