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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之探讨
www.110.com 2010-07-12 13:50

 在传统分散采购模式下,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所涉及的关系人主要有:纳税人、缴费人、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或单位采购机构、主管部门机关或单位采购人员和供应商。

  一、在公共财政体制和分散采购运行机制下,上述关系人形成以下几种关系,构成委托代理链:

  (1)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法律程序将公共事务管理权委托给各级政府,因而,形成了第一层次的委托。这里所讲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包括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具体包括国防、维护国内秩序、提供市场运行规则、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公平分配、环境保护、对经济的调控,等等。上述权利之所以委托给政府,是因为上述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是个人无法或不愿从事的领域;从交易费用角度看,个人如要履行上述权利,则交易费用非常昂贵。而政府并不创造价值,要履行上述权利又必需有财力支持,并且在履行上述权利过程中,从财政的角度看,总是表现为各项支出,各项支出又分为两大类?D?D采购支出和转移支出,其中采购支出占支出的主要部分。因此,纳税人和缴费人向政府纳税或缴费,通过法律程序将上述权利委托给各级政府,让各级政府代理其履行上述权能。

  (2)各级政府通过职能划分将理财职能委托给各级财政部门,因而,形成了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既然政府的各项活动主要表现为各项支出活动,所以,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根据各自事权进行职能划分,于是进一步将理财职能委托给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表现为财政收入的取得和财政支出的合理安排。理所当然,政府采购也应归属于财政支出安排之列。

  (3)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将具体采购权利委托给各主管部门,因而,形成了第三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行使职能的需要,通过编制预算,将具体采购权利委托给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采购事宜,财政部门只对其进行资金监督。

  (4)各主管部门通过预算分解的方式将具体采购权利委托给各行政事业单位,因而,形成了第四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划分,各主管部门分管了许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为了保证日常政务活动的开展,必然涉及大量的采购事宜,因此,各主管部门通过预算分解的方式将主管部门机关所需采购业务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进行划分,并将其委托给机关采购机构和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组织人员进行具体采购。各主管部门只对采购资金的预决算进行必要的考核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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