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遇必要时得决定构成安全的储备。为此项储备提供资金的办法应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表决,予以核准。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如一方为一成员国、一个人或一企业与另一方为一第三国、一国际组织或一第三国国民之间的协定或专约附带包括成交属于经理处管辖的产品,则关于成交此项产品的此项协定或专约的缔结或延期必须先得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十四条 委员会对日常为研究而利用的小量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的移交、输入或输出,得免除适用本章的规定。
按照本规定而实施的一切移交、输入或输出应通知经理处。
第七十五条 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对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以处理、加工或成形为目的之下列的义务:
(甲)几个人或几个企业之间所缔结的义务,如果处理、加工或成形的物质必须返回给原产的个人或企业的话,
(乙)一个人或一企业和一国际组织或一第三国国民之间所缔结的义务,如果材料在本联营以外处理、加工或成形并返还给原产的个人或企业的话,
(丙)一个人或一企业和一国际组织或一第三国国民之间所缔结的义务,如果材料在本联营以内处理、加工或成形并返还给原产的组织或国民,或者由该组织或该国民所指定的同样在本联营以外的任何其他收货人。
但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应将此项义务的存在以及一俟合同签字,以此项活动为内容的材料数量,通知经理处。关于(乙)项所指的义务,委员会如认为非使本联营在物质上遭受损失不能保证加工或成形的效能和安全时,得起而阻止。
以此项义务为内容的物质应在成员国领土内受第七章所规定的管制措施的管辖。但第八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丙)项所指义务为内容的特种裂变材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的规定,特别是由于不能预测的情势而造成一般缺乏的状态时,得由一成员国或委员会动议,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并咨询议会后,以全体一致作出决定,予以修改。
自本条约生效起七年期满时,理事会得确认此项规定的全部。如未确认,有关本章内容的新规定应按照前款所规定的程序予以决定。
第七章 安全管制
第七十七条 在本章所规定的条件下,委员会应在成员国领土内保证:
(甲)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不致变更利用者所宣布的用途,
(乙)有关供应的规定以及本联营在同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协定中所承担的有关管制的特殊义务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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