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分立、合并、迁移,
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30日内,
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增、减独
立的分支机构外,其他变更事项可不提供)。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注销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
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三、公司登记
(一)设立登记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法定股东人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②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从事生产、批发的不少于50万元;零售的不少
于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不少于10万元)。 ③股东共同制定的公
司章程。
④有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固定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五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②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不少于1000万元)。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④有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发起人共同制订的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6个月。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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