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前法学界对法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存在的争议:
法人能否有权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各级法院皆否认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在法学理论界,关于法人是否存在非财产损害请求权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否认说认为法人与自然人相异,不存在精神痛苦,且法人因人格权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本质上仍是财产上的损害。如企业法人的名誉和荣誉实质上是一种商誉,商誉受到侵害会引起定单减少,销售下降,而非导致毫无感受力的法人组织的“精神痛苦”。【1】肯定说则从法人实在说的定义出发,认为法人因其人合性而存在,其法人意志无疑是以其内部自然人的意志为基础,因而法人内部自然人在法人遭受非财产损害时的精神痛苦,也可以作为法人遭受到的精神痛苦。【2】
马克思主义认为精神是人类的特有现象,属于意识范畴,否认说仅以法人无自然人之精神感受能力而不存在精神痛苦,进而否认法人非财产损害之客观事实,有形而上学之嫌。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不能以存在财产上损害而排除非财产之损害,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并存。肯定说虽然赞成法人有非财产损害的请求权,但其把法人之精神痛苦等同于法人内部自然人精神痛苦的简单相加,也是谬误的。
三、对法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权利的论证:
1、主观方面:
笔者认为法人之所以具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理论依据是充分的,实践中也是非常必要的。从本质上看法人组织体说是法学界对法人本质问题之通说,该学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法人组织的意思是由法人机关实现的”。【3】法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这种团体意思的形成过程与法人机关内部组成人员的意思表示是分不开的,当法人人格遭受到侵害时,机关内部组成人员的自由意思表示同样受到影响从而对法人独立意思的形成有阻碍抑制作用,进而导致法人意思是表示不自由不顺畅,这种影响是法人非财产损害所遭受精神痛苦之表征。
2、客观方面:
侵权责任是民法中债的产生原因之一,而法人的非财产损害又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结果),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
⑴、侵权行为:
在侵害法人的非财产方面时,法人所受到的非财产方面的侵害就不单单局限于法人这个组织体之上,也同样包含其内部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带给他们精神上的痛苦,使法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失。法人的存在不仅仅是作为一项财产而存在的,其中凝结了全体成员的大量心血,对法人侵害可以直接造成财产损害,而给其内部自然人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进而对下一步法人的发展的间接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或许对其自然人自身而言,一个自然人破产后自此会丧失作为商业主体的资格。在法人的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后对其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单纯的现有的财产损害赔偿无法弥补的,此时赋予法人的非财产损害的请求权则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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