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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应纳入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对象(2)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环境安全可以说是我国国策问题的核心。我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国民经济增长的一半被自然灾害所抵消,且生态恶化趋势严峻,极大地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果生态安全问题不解决,社会安定就没有基本的保证,可持续发展更无从谈起。

    保证我国的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关键在于确保各种重要的自然要素的生态功能,特别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功能得到正常发挥。首先这是国家的一种新型的重要责任,有关部门表示,为实现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我国今后将对重点地区的重点生态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并通过立法和政策予以保证,如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法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制度,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等。其次,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也是每个企业、每个公民的责任。生态赤字并不是国家的赤字,也不是灾区的赤字,而是全体国民的赤字,要强化公民和企业的环境意识,自觉地防止环境污染,自觉地保护和节约能源和资源。

    二、国外环境安全理论与我国生态安全理论的比较

    环境安全也是当今国际斗争的一个新领域。生态(环境)安全由美俄两国较先提出。

    一般认为,环境安全的概念于1980年代末期由美国人最先提出,当时正处于冷战结束后,美国人认为国家安全政策的目标已开始从单纯的军事安全逐渐演变为包括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在内的几重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源安全,二是能源安全。美国的资源和能源大量依赖国际市场,因此它认为国外重要的和敏感的能源和资源的流向都可能会引发国际冲突,都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三是环境安全,指他国或国际环境存在的问题都会对本国造成影响,例如赤道带国家大规模砍伐热带雨林,对其他国家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四是生物安全,指生物系统的稳定与健康,特别是人口问题和食物系统问题。美国的国家环境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单边主义一起,逐步成为其环境霸权主义的组成部分。总之,美国的国家环境安全所依据的是,外国的环境行为可以影响到本国的环境系统,引起所谓的域外环境损害,而对本国的环境造成威胁。美国的国家环境安全主要目标并不是针对其本国的环境问题,而是与其环境霸权主义相联系的,它的逻辑是,任何发生在他国的、他国之间的、地区性的乃至全球性的事件,只要对美国的环境安全造成损害、威胁或者有潜在的威胁,美国就可以进行干预,以解除、减少对美国的损害或者威胁,保护美国的环境安全。这是以保护本国的环境安全为名,为干涉他国的内政提供理论根据。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美国对内对外实行的是双重标准,对外它以环境安全为由干涉他国的内政,对内却经常放任其本国的环境污染对全球造成的威胁。例如美国新政府上台后,更加强调其本国的环境安全,而漠视他国的环境安全,典型的事例是拒不接受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对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美国是全球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二氧化碳是温室效应的主要根源,不加限制的排放,将会造成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一些岛屿国家将面临灭顶之灾。

    俄罗斯的环境资源法学界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一类社会关系大致也始于1980年代后期,《俄罗斯联邦宪法》将保障生态安全规定为俄罗斯及其各主体共同管辖的事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将保障生态安全作为保证人和公民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1995年11月17日还通过了《联邦生态安全法》,作为保障生态安全方面的专门性联邦法律。但有学者认为,俄国的生态安全概念与保护环境是同义词,而不是一类新的社会关系。

    近年来,由于对国际安全的非军事性威胁因素日益引起西方国家关注,环境安全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其中比较活跃的国家为美国、英国、德国和加拿大等国;讨论比较积极的组织则有北约、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等欧美有关大学和研究机构。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如:北约1999年的《国际背景下的环境与安全》、加拿大1999年的《环境、短缺和暴力》、德国2000年的《环境和安全:通过合作预防危机》、美国2000年《环境变化和安全:项目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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