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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对民法的冲击与21世纪民法的回应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内容提要: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仅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民法理论体系也产生了冲击,民法的价值、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体系、物权制度乃至公序良俗原则等等都必须对这种冲击作出回应,以使民法在新的世纪里更好的适应社会的需要,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环境问题、民法、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回顾人类民法数千年的发展史,是一幅人类不断追求社会关系的和谐;不断争取权利,寻求平等和幸福的历史画卷。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民法经历了一次次的冲击与碰撞,从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到财产权体系的重构,以及人格权、知识产权的确立,民法体系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20世纪中叶以后,人类挟其运用核能及电子科技的能力,将人类社会推进到科技时代。这波科技革命虽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便利与文明,但对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也百十倍于过去的工业革命,特别是公害的频生、自然环境的恶化、物种灭绝的危机,不仅伴随而生,而且日趋严重。自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以《增长的极限》为题的报告以及第一次联合国环境大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德召开以来,环境问题成为人类关注的焦点,甚至已被提升到至关人与社会生死存亡的高度。[1]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与自然人的生存关系极为密切,自然不能对这些问题熟视无睹。但是,当民法试图帮助人们去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时,即发现很多现有的原则和规则却失去了应有的能力和作用。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也冲击着民法的传统理念和制度规范。在21世纪,民法如何回应这种冲击,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对民法价值的重新思考

    法的价值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评价。[2]我们考察民法的价值,需要将法的价值的三个方面的含义综合起来考察。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法的价值在于对个体的尊重与保护,进而追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这种价值自罗马法以降,一直推动着市民社会的进步。私法最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私法来源于生活,其本身就是生活、最富有生活的品格。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术。私法配称人间指南、人生向导。[3]然而,在今天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面前,人们不得不对这种价值重新进行思考。

    传统民法所尊重与保护的个体,仅限于人类社会内部之间。[4]人域之外的自然界,一概被民法作为客体,人类可对其进行任意的支配。洛克认为,“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育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的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 [5] 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这些供人类使用的自然产物就被不同的人类个体或团体所分别占有、处分、使用和受益。这种价值取向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即以人为中心,人处于支配和统治的地位,自然物处于被支配和被统治的地位,人与物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关系。[6]因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法中,世界远不是人类的“家”,而是被“图象化”的等待人们去征服的客体,是一个可以计算、预测、消耗的材料。[7]今天我们认识到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保护自然并与其和谐共存,但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似乎只有利用国家公权力,使用行政手段才能够实现对环境的保护。然而这种行政保护方式往往是效率低下的。于是人们开始试图运用市场手段和民法手段来进行保护。但首先,传统民法注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不属于民事主体范围内的环境的保护并不是其直接的目的。这种非直接性的保护往往会受到很多擎制,其效果也大打折扣。其次,当人的利益与自然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传统民法的价值取向,无疑是要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可见,单纯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民法价值显然与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存在着冲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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