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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审判与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二、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及其存在形式

  所谓非法同居关系,在广义上泛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狭义上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关系。

  (一)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

  1、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起诉或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三、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原因及危害

  非法同居关系在我们法庭管辖的区域长期存在,并且数量多,尤其在偏远的山区农村,不登记就“结婚”的现象更为突出。

  (一)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原因。

  1、仪式婚、早婚、包办买卖婚姻、中表婚等旧婚姻习俗在一些人头脑里根深蒂固,群众普遍认为,举行婚礼即取得了社会承认,办不办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关系,这是形成非法同居关系的重要根源。

  2、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的规定一知半解,有些边远地区甚至不知道有婚姻法,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婚礼结合。

  3、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不去登记结婚,以逃避政府的审查与监督。

  4、长期以来对非法同居关系无人过问,这也助长和纵容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恶性蔓延。

  5、由于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婚姻当事人到了登记部门,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而未能登记,有些地区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龄,婚检项目多,收费过高,使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迫使当事人自行结合。

  6、登记地点路远,当事人不方便,登记时间不确定,也是引发非法同居关系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非法同居关系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1、严重影响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损害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

  2、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手续,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法律的监督,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也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妨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3、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非法同居关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从而危害对方和子女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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