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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离我们有多远(2)
www.110.com 2010-07-10 14:57



  一个人情冷淡的社会恰恰是不尊重财产权的社会,一个近亲属间连彼此的继承权都被法律剥夺的社会。一方面将财产的人身关系斩断,一方面又企图用道德人情来添补裂缝,就不亚于缘木求鱼的举动。

  回到董奶奶的案子上,16位孙辈尤其是父母尚健在的几位,他们的不满是凭什么要我们赡养祖母?我认为光凭良心是底气不足的。权利义务总要相当才免得行之不远。赡养这一义务对应的权利有两个,一是之前的受抚养,一是将来继承遗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各自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并互有继承权。这是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义务和以义务为基础的权利。当然这个对等不是对于抚养和赡养的具体换算,不是抚养多少就赡养多少或者继承多少才抚养多少的斤斤计较。但它始终体现出一种现代平等化的人身关系而非三纲五常式的等级化义务。也许将来一分钱遗产也没有,但这个权利明明白白界定给了赡养者。

  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健在时,子女对于对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继承法也没有规定父母健在时,子女对祖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父母先于祖父母死亡,孙辈可以代位继承父母的份额)。站在世俗的角度,就算祖母当初没有抚养过自己,赡养年迈无依的祖母也是做孙辈的一种本分。但这仅仅出于个人的担当。如果法律一方面拼命缩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就等于缩小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一方面又在道德的名义下扩大近亲属的赡养义务,顺水推舟说那就是你的义务。两方面就显得极不相当了。这样的法律在财产权制度上就不仅缺乏效率,在我看来更加缺乏道德。

  最近“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公布了民法典继承一编的专家建议稿。其中将“四亲等以内的亲属”列为了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就说被继承人的叔、伯、姨、姑、表兄堂妹和孙辈重孙辈,都被赋予了法定的继承权。但这一立法建议是否会被接纳尚未可知,加上民法典出台的遥遥无期,要成为简爱和梅什金,从国家手中将叔叔的遗产抢过来,还要善于等待。

  张五常曾认为公有财产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概念。我们判断公有财产权是否取之有道,全在于私有财产权原则的确立和制度的完善。《吕氏春秋》中讲天地日月能够泽被万物是因为它的“无私”,所以人类社会要“去私”。这集中代表了以道德弥补法治不足而带来的文化偏见。然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缺乏清晰而刚健的私有财产权界定,“公有财产权”究竟从何而来,就的确显得浑身可疑。

  归根到底,国家离个人的财产有多近,继承权离我们就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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