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当年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广泛讨论的案件今天在审视时,我发现我当时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是有必要进行修正的。因为当时刚学法学不久,而且,我当时法学素养的不高,所以,当年我对该案件的评论是不理性的。今天,我在这里想重新发表我的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法律的不明确性和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1、法律的不明确性问题
法律的明确性问题是有争议的。众所周知,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社会的变迁,法律可能会发生不明确性。
我们应该明白法律的明确性是相对性的,在某一个历史时期,它可能是明确的,但是正如我上文所说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社会的变迁,法律可能会发生不明确性。这种不明确性可能是全部的不明确性(我称之为“绝对的不明确性”),也可能够是对部分案件处理的不明确性(我称之为“相对的不明确性”)。
2、当法律发生不明确性时,我们该怎么办?也许,我们的方案很多,有人认为可以修订法律,有人认为可以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等等。我认为这些都是不失为好办法。但是,我有个问题“如果法律来不及进行修正该怎么办?”,众所周知,由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的特点和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会失去法律的权威性。所以,对于来不及进行立法修正时,我们就只能够寄托于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对法律漏洞进行弥补了。
对于司法解释是否能够包括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是否有权利对法律解释,我认为这是个问题。法律人也许都知道大陆法系由于成文法的习惯(虽然我国不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这方面是相同的),所以,我们的现实和法律是不允许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如果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那么,他(她)就是违法的。也许,法律人不会忘记李慧娟法官主审“洛阳种子”一案吧。
但是,我们现实审判实践是什么情况呢?我是不敢多猜的,我甚至是无处调查的。因为以上的原因,我想没有任何一个法官会在大家面前说“我在审判时对法律进行解释,然后再审判”。我曾经认识一个法官,他曾经私底下对我说“在现实审判中如果我不对法律先进行自己的解释,我是无法进行判决的,法律中有很多是不明确的”。为了印证他的话,他还举了个例子,他问我:“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三次以上的,以盗窃罪处罚。那你认为什么是‘三次’?如果一个人他在一天内在一个居民区连盗窃三户人家,但是,盗窃金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那么,我们是否能够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可以认定,那么对于盗窃三辆自行车我们是对起进行劳动教养的处罚,我们又怎么进行解释呢?他也是盗窃三次啊!”当时,我是不能回答的,的确,我国法律对这方面没有解释,“两高”和全国人大也未作过这方面的解释。当时,我的心情可以用哈姆雷特的一句话来概括:“To be ,or not to be. That't a problem !"
相关文章
- ·继承案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 ·关于房屋拆迁案件的一点思考
- ·继承案件举证
- ·其他子女对于商品房是否有继承权
- ·老公留千万遗产 二奶代子讨继承权
- ·死刑案件中证据审查与采信的反思
- ·一个并不奢侈的心愿:对孙志刚案件的反思
- ·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 ·对仲裁中财产保全案件的一点粗浅认识
- ·对于摆脱《行政诉讼法》实施困境的反思
- ·对于一般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如
-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
- ·海事法院对于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
- ·海事法院对于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
- ·海事法院对于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
- ·张宏贪污保费案件反思录
- ·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一点思考
- ·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受贿案件应如何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
- ·多角度分析一起继承权公证案件
- ·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 ·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
- · 死者的最后遗愿能实现吗?
- · 法定遗产继承纠纷案
- · 对于“二奶继承”案件的一点再反
- · 效忠“规则”
- · 遗嘱失效探因
- ·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 内容真实的遗赠是否一定有效
- · 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