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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5)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2、通过对证据的说明和分析,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论证法院认定的事实的确凿性和可靠性,要对庭审时质证的证据加以分析、认证,要做到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3、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认定的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和适用法律的理由;

  4、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分层次,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分清是非、划分责任,阐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是否成立;

  5、裁判主文中有给付内容的,在说理部分应具体说明给付金额的计算方式及依据,有多项给付内容的,应一一明确,不能只写给付金额,不写计算方式及依据;

  6、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除适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还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劳动政策、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都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现在有的法院已在开展“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的试点工作,这对充分发挥裁判文书作为法制宣传生动教材的社会功用,增加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和说理性极有帮助,特别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更有意义。劳动争议案件,由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多、杂、散,不易查阅,而且个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案例效应,我们在引用法律条文的问题上不妨全文引用,以利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包括关联人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从而达到以理服人、教育人、令当事人息诉的目的。

  但应该注意,引用法律条文要有针对性,一般针对程序问题(如回避、缺席判决)、事实认定问题、理由部分及裁判依据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在引用时不能只简单的堆砌,而要采取夹叙夹议的方法,使法条及说理有机结合。

  7、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必须说明驳回起诉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日起恢复法律效力;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我们在说理部分不说明驳回起诉的理由,必将导致无法判断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影响当事人申请执行。

  (三)主文部分。裁判文书的主文表述有两大原则:

  1、全案审理的原则,要针对当事人所有的诉讼请求(甚至包括申请仲裁的请求)一一裁判。对当事人的请求未全面审理的是错案,全面审理后漏判的同样是错案;

  2、表述裁判结果应简练、明确、具体、完整,便于执行,执行时不会产生歧义。应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不同特点正确加以表述。

  下面针对几种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谈谈劳动争议案件裁判主文的正确表述方法:

  1、对判决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的,应表述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标准补缴××年至××年的社会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具体数额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2、对义务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案件,诉讼请求不成立,应针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而不能简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做会导致权利人申请执行时因执行依据没有执行内容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在裁判主文中应将仲裁裁决主文一一明确,即义务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对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的,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应判决原告××没有履行某一义务的责任(针对对仲裁裁决主文中支持的部分),不成立的部分也不能简单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而应将仲裁裁决书中成立的主文在判决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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