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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6)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3、对开除、除名、辞职、自动离职等案件,主文中应明确(1)对决定是撤销还是维持;(2)开除、除名、辞职、自动离职等生效的时间;(3)撤销决定的,主文中应表述为:撤销xx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决定;从xx年xx月xx日起恢复xx与xx的劳动关系等。

  4、作出行为性判决时,应尽可能有量化的内容。例如,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写明期限和逾期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何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内容;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因为职工为还所欠债务而拒绝为职工办理档案移交和待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手续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移交档案手续的,也应写明期限和逾期不办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何标准给予赔偿等内容。5、弄清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驳回起诉针对的是程序问题,例如不属法院收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等,用裁定驳回。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针对实体问题处理,例如超过时效、证据不足承担败诉责任、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等。

  (四)诉讼费的收取要有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缴纳三十至五十元的案件受理费。该办法中并无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争议标的比照财产案件收费的规定。现全市各基层法院在收费上均有突破,不仅按争议标的比照财产案件收费,连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等方式结案的也收费200-500元不等,此种做法既无法律依据,也造成当事人严重不满,在上诉时纷纷提出严格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要求,我院只有改判。

  我们知道,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于1989年,此后虽几经补充,但对劳动争议等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并未作调整。此收费办法已远远落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是严格执法,作为法官我们只能依法办事,无权立法。也就是说,在新的收费办法出台之前,我们只能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严格按现行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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