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劳动法论文 >
论人事保证(3)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3.人事保证与赔偿保证

  赔偿保证尽管与人事保证在发生上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根本的差别。因人事保证属于特殊保证,其具有独立性一面,而赔偿保证则不具有独立性。此外,人事保证人所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赔偿保证义务人承担的为补充的履行责任。

  四、人事保证制度的法典化

  现实生活中人事保证合同的广泛存在、诚实保险又尚缺失,对人事保证予以法律规整十分必要①。除此,人事保证制度法典化理由,还包括法律规范明确化及法律统一化的意涵。至于法典化的方法,不仅在形式上对于习惯予以确认,且对于法律实质内容进行调整。因人事保证的法典化必将改变作为习惯法上人事保证制度的利益构造,最终若非法典化归于失败,即为民间习惯的势微。

  注释:

  ①笔者认为,以法典为载体的各种价值,在法典的实践中可以真正地表达于社会生活中去,从而实现导引社会生活的作用,但其前提是该法典没有被规避,而不被规避的前提是要在社会生活现实与价值取向之间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蔡明收。论身份保证[J].中兴法学,1971,(2)。

  [3]詹森林。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

  [5]廖家宏。论债编增订之人事保证契约的性质[J].法律评论,2001,(66)。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法律系·刘生亮 韩迎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