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当事人生身父母身份关系的纠纷屡有发生。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类纠纷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子女向法院直接请求确认与他人具有亲子关系;另一种是子女要求他人给付抚养费,亲子关系作为事实根据。亲子关系属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因而在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为了达到诉讼目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最高院在1987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下称《1987年司法解释》)是目前我国涉及亲子鉴定的唯一法律文件。该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在确认亲子关系时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证据仅限于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程序事项。因此,根据后法优先的原则,对亲子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仍应根据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 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证明力。
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明确承认从而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规则。亲子关系属身份关系,《证据规定》明确规定:自认不适用于身份关系。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除当事人自认外,还应有基本的事实作为鉴别的基础。因此,当事人自认亲子关系并不当然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仍应对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基本的案件事实包括婚姻关系的事实证明或者同居的事实证明、子女出生的医学证明。
二、关于亲子鉴定的证明力。
亲子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来判断确认有争议的父母和子女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随着有关DNA分析技术的迅猛发展,亲子鉴定结论已经成功实现由单纯否定到科学肯定的飞跃,全世界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因此,亲子鉴定结论是亲权确认之诉中的关键证据。
《1987司法解释》将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要求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并作出判断。显然,该规定已滞后。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确权主张得到亲子鉴定结论的支持,则完成了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及时将举证责任分配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关于事实推理。
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申请人提出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可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因此,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无法启动鉴定程序。在此情形下,鉴别亲子关系比较困难。但法官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审判或任意裁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依据证据规则推理。
- 上一篇:医疗诉讼证据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下一篇: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运用之我见
相关文章
- ·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情况若干问题调研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适用探讨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
- ·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实务二题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
- ·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关于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两部诉讼证据规则内容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