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之前〗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修改之处】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是“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
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人员只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指定期限仍不履行的方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违法。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书反而成为“转移隐匿财产通知书”。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修改之前〗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财产报告制度。
【修改之处】增加“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或报告虚假将受罚款拘留的处罚。
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人民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财产报告的时间跨度为“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当前”的说法比较模糊,应包括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后至履行完毕之前。执行期间,在被执行人首次申报财产后可能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满足清偿债务外,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再次申报 。这种报告取决于被执行人的主动,很容易预料,想赖帐的被执行人往往会不报或假报,所以法院规定了相应的司法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和拘留两种,罚款和拘留的对象范围为“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武志国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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