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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进管辖制度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这一方案能够有效地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还在于它提高了部分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这主要是因为“基层法院人权、财权均属地方,人员的进出、职务的升降、装备的优劣、待遇的厚薄,都掌握在地方,因此国家赋予基层法院审判权很难完全独立行使。”〔8 〕提高部分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后,一审法院至少是中级人民法院。由受地方干扰较小的法院和具有较高执法水平的法官审理本地当事人与外地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审中就可以较少发生。

  5.不会影响两审终审制。按此方案,即使是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仍然由被告住所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的范围无任何改变,因此对两审终审制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总之,通过对管辖制度作上述改进是能够相当有力地防范和克服经济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不过,对管辖制度的调整是件复杂而困难的工作,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但是,如果我们确实下决心从改进管辖制度入手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话,以上方案的确是一种现实而稳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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