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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实务研究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举证责任倒置,又称举证责任的转换或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不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在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专利法等实体法和一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这就需要法官在决定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时予以注意和分析使用。因为它们分散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实体法之中,所以任何一部实体法都不能作出统一的集中的规定,这就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7月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中规定,以下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当然,该司法解释并没有穷尽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各种规定,除此之外,在其他实体法中还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持有人以真实凭证(包括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该条还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金融机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该条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自从1991年我国民诉法公布以来,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就民法无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交通事故之损害、商品瑕疵之损害以及环境公害等,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同时,大都另以各种特殊具体情况的事实存在,作为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从而将上述类型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就加害人故意过失的要件事实及因果关系的事实,由被害人举证改归加害人负举证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对查明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遭毁灭或伪造的情况。此外,还有人以暴力、胁迫或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假如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该诉讼惟一的证据灭失或伪造证据或作伪证,致使双方当事人就有争执的待证事实,无证据或无真实的证据可用,形成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状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该待证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从而负担其不能举证的败诉危险呢?

  笔者认为,如果证据的灭失或作伪证是由于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所致,其举证责任不会变动。如果证据的灭失或作伪证是由于应负举证责任的相对人所致,则发生相对人是否就其证据灭失行为所致的待证事实不明,负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是相对人基于主观的故意而提供伪证,对其伪证应依据相关作伪证的法律进行处理。如果是相对人基于主观的故意而故意损毁该诉讼的惟一证据,使事实真相无法查明,就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使其负担因证据灭失所致的待证事实不明的举证责任。比如,张三欠李四5万元而给李四出具欠条一张,数日后,李四持欠条找张三索要欠款。张三以查看欠条真假为由从李四手中接过欠条,遂扔入身旁的火炉烧掉。因欠条已烧掉,且张三对欠款事实予以否认,李四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张三进行调查,并作了调查笔录,在笔录中张三承认是烧掉了李四所持的欠条,但对李四所讲的欠条内容予以否认,李四遂持派出所对张三的调查笔录诉至法院。因张三系出于主观故意而毁灭该案件的惟一证据,使事实真相无法查明,所以法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令张三承担本案的举证责任,结果张三不能证明李四所讲欠条内容虚假,法院遂判令张三败诉。但是,这种做法会不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假设在该案例当中,张三毁灭欠条是事实,但是张三毁灭的只是欠李四3万元的欠条,而李四却趁势要挟张三毁灭的欠条上记载的内容是张三欠李四5万元,如果此时张三不能举证证明其只欠李四3万元,就要承担偿还5万元欠款的责任。所以在此情况下,法官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要加倍小心,综合案件的其他情节作出判决。如果欠条就是该案的惟一证据,而张三又不能证明其只欠李四3万元,那么他承担5万元的还款责任也是咎由自取,因为是因张三自己的行为而导致的待证事实无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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