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信息化与德国民事诉讼法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随着互联网脚步的骤然加快,信息化社会已扑面而来。虽然我国在信息化的广度上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然而在信息化的进程和深度上则基本与世界同步。相比之下,我国法律界面对突如其来的信息化的冲击显然准备不足,相应法律制度的改革远远跟不上信息化发展的脚步。本文仅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介绍德国的立法与司法是如何应对信息化过于快速的脚步的,也许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会有所裨益。

  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不仅在实体法上使意思表示方式及合同成立的要件受到冲击,在程序法上,也不可避免地与现有法律制度及规定产生碰撞。在民事诉讼法上,热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在法律上给予电子文书及数位签章以应有的地位;二是如何从诉讼效率的原则出发借科技的辅助,尽可能使诉讼程序简要化。

  一、数位签章的证据效力

  电子文书与电子数位签章在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民事证据法)上的地位问题,至今仍是各国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数位签章(Digital Signature)即实际签章的数位电子表示法,用来防止资料内容在传输时被篡改或被冒名传送假资料。数位签章与传送者及传送内容完全相关,传送者不可否认,他人也无法伪造,并可由第三人认证。1997年6月13日,德国通过了第一部《电子签章法》,该法于同年8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该法的目的主要在于规范电子签章的方式与种类,以确保电子数位签章不被仿造,或电子文书资料不被变造,至于电子签章在实体法及诉讼法上的法律效力,则并未加以规定。

  在一段时间里,依据学界通说和司法实践,电子文书在德国虽然可以在勘验证据或签定证据的范围内,作为证据的方法,然而并非书证意义上的“私文书”。在德国法上,私文书即由成人签名或以公证认证方式确认为成人签名的,则完全证明系成人所作。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6条关于私文书的证据规则,以及第40条第2项的推定效力(签名确属真正或文书上的笔迹已经公证的,就该签名或笔迹所为的书写推定为真正),无法适用于电子文书。因此,电子文书的真正性,应由法官依自由心证认定,而不受第416条与第440条第2项的法定证据规则的拘束。

  签于电子文书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德国学界不断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在民事诉讼法第416条增设一项,即在一条件下赋予电子文书相当于民事诉讼法第416条中所规定的“私文书”的证据力。涉及思想陈述而于贮存载体中所储存的文件及其印制品,若根据当时科技标准能够认识到资料正确性的处理过程及作为成人的身份,并透过适当的科技及措施足以防止变造者,则相当于第416条所称的“私文书”。而在立法上,欧洲理事会则早行一步,于1999年4月22日通过了《规范电子签章条例》,其第5条规定:电子签章的效力等同于亲笔纸上签名,电子文件并可作为证据方法。依据欧洲理事会内部规则,包括德国在内的各成员国,必须在两年内根据该条例,修正或新增相关的法令。

  基于此,德国又制定了新的《电子签章法》,并于2001年5月22日开始正式施行。新法赋予了电子签章在民事证据法上以其应有的地位,明确规定了电子签章同“私文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为保证《电子签章法》的贯彻和执行,正在起草中的《电子签章条例》也可望在今年秋天获得通过。

  二、自动化督促程序

  在诉讼程序的简化上,至少在督促程序上,德国已在大量运用电脑资料处理的方式,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并缩短取得支付令的时日。面对全德每年约800万件的“支付令”申请,自1982年10月1日起,司徒加特区法院就开始试行了所谓的自动化督促程序( das automatisierte Mahnverfahren,简称AMV)。自1993年起,在全德使用这种方式申请支付令的,已超过经由司法辅助官亲自审查书面申请状的传统方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