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之诉及提起诉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在我国,关于民事之诉的涵义和构成要素以及提起诉的条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以及实务中,均存在着不合理的认识和做法。撰写本文的目的是,就以上问题尽量做出合理的解释。
一、什么是民事之诉
“诉”是诉讼法上的概念。“诉”可作为动词来理解,则可称为“诉讼”。同时,“诉”也可作名词来认识,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诉”与“诉讼”均作名词时,比如提起“诉”与提起“诉讼”,两者的涵义基本相同。
就名词的角度来说,“诉”是指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诉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的主张,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某物,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诉是原告提起的,提起诉的直接目的是请求法院审理和判决特定的实体主张,所以诉首先是原告向法院所为的。诉和诉讼标的中有关实体(法)上的地位或效果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所以诉也是原告针对被告所为的。
一个完整的诉是由当事人(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构成的。诉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的,是原告基于实体(法)目的而针对被告提起的,所以诉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为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实体(法)内容,体现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所以诉的构成要素应当包含诉讼标的。至于案件事实,一方面使诉特定化,另一方面支持诉讼标的,所以案件事实也是诉的一个构成要素。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中,诉的具体内容(诉讼标的)是由原告确定的(体现了原告对其实体权益的处分),构成了法院判决的对象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案件事实是由当事人负责提出。
诉的构成要素意义在于,(1)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的“诉”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诉”,如果不是,法院则不予受理;(2)诉的构成要素使得“诉”特定化,从而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的增加或者变更,来确定诉的合并或者变更。限于篇幅,有关第三个意义,在此不予讨论。下面,阐释一“诉”与他“诉”的区别问题。
通常情况下,判断一“诉”与他“诉”的区别,首先就诉的主体来判断。诉的主体不同,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但是,在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情形中,比如诉讼中,当事人将其债权或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当事人死亡或消灭等而使其实体权利义务移转给特定的第三人,而由第三人代替原当事人成为新的诉讼当事人,并不构成诉的变更。
其次,若当事人相同,则须根据诉讼标的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否相同。通常所说的诉讼标的之识别,是在诉的主体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识别诉讼标的,在通常情况下仅需依据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即可,比如A针对B提出返还房屋之诉,其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即请求返还房屋,后来,A针对B提出支付价款之诉,其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即请求支付价款,可见就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和诉。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否相同。比如, A拖欠B货款1万元,A同时又从B处借款1万元,对此B可以提起两个诉。此例中,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相同(请求返还1万元)。如果不根据两个诉讼标的各自所依据的具体事实(拖欠货款或借款),显然无法判断这两个诉或者B请求A返还哪个1万元,所以必须依据具体的事实理由,才可区别出这两个诉。
一、什么是民事之诉
“诉”是诉讼法上的概念。“诉”可作为动词来理解,则可称为“诉讼”。同时,“诉”也可作名词来认识,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诉”与“诉讼”均作名词时,比如提起“诉”与提起“诉讼”,两者的涵义基本相同。
就名词的角度来说,“诉”是指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诉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的主张,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某物,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诉是原告提起的,提起诉的直接目的是请求法院审理和判决特定的实体主张,所以诉首先是原告向法院所为的。诉和诉讼标的中有关实体(法)上的地位或效果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所以诉也是原告针对被告所为的。
一个完整的诉是由当事人(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构成的。诉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的,是原告基于实体(法)目的而针对被告提起的,所以诉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为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实体(法)内容,体现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所以诉的构成要素应当包含诉讼标的。至于案件事实,一方面使诉特定化,另一方面支持诉讼标的,所以案件事实也是诉的一个构成要素。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中,诉的具体内容(诉讼标的)是由原告确定的(体现了原告对其实体权益的处分),构成了法院判决的对象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案件事实是由当事人负责提出。
诉的构成要素意义在于,(1)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的“诉”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诉”,如果不是,法院则不予受理;(2)诉的构成要素使得“诉”特定化,从而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的增加或者变更,来确定诉的合并或者变更。限于篇幅,有关第三个意义,在此不予讨论。下面,阐释一“诉”与他“诉”的区别问题。
通常情况下,判断一“诉”与他“诉”的区别,首先就诉的主体来判断。诉的主体不同,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但是,在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情形中,比如诉讼中,当事人将其债权或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当事人死亡或消灭等而使其实体权利义务移转给特定的第三人,而由第三人代替原当事人成为新的诉讼当事人,并不构成诉的变更。
其次,若当事人相同,则须根据诉讼标的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否相同。通常所说的诉讼标的之识别,是在诉的主体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识别诉讼标的,在通常情况下仅需依据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即可,比如A针对B提出返还房屋之诉,其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即请求返还房屋,后来,A针对B提出支付价款之诉,其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即请求支付价款,可见就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和诉。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否相同。比如, A拖欠B货款1万元,A同时又从B处借款1万元,对此B可以提起两个诉。此例中,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相同(请求返还1万元)。如果不根据两个诉讼标的各自所依据的具体事实(拖欠货款或借款),显然无法判断这两个诉或者B请求A返还哪个1万元,所以必须依据具体的事实理由,才可区别出这两个诉。
- 上一篇:民事执行的积极与消极
- 下一篇:浅谈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相关文章
- ·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 ·提起离婚诉讼要符合什么条件
- ·刑事自诉案件提起需要什么条件?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什么叫附消极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积极延
-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 ·离婚诉讼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提起
-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什么?
- ·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 ·抚养费诉讼必须需要什么条件
- ·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要具备什么条件
- ·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 ·结婚办理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 ·我国法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