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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申诉复查听证制的建立与运行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申诉复查程序是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再审的过程。法律对此虽没有规定,但已事实上因谋求诉讼公正而成为审判实践中不容忽视的诉讼程序,也是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诉复查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程序,随着对申诉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立案而启始。如经复查而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决定,那么,复查结果即可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实体结论;如经复查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那么,复查结果就成为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终结程序-再审之诉的预备依据,并以作出再审裁判而告终。

  审判实践表明,复查的结果,无论是决定再审,还是驳回申诉,实际上都是对案件的实体处分,因此,复查案件认真与否、公正与否,不仅直接影响着再审的公正裁判,而且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申诉权利的司法要件。无论是草率驳回还是草率决定再审,都是对当事人合法申诉权利的侵犯或对法律严肃性的背离。所以,为弥补立法的不完善,针对审判实践现状,探索、建立使申诉复查程序有法可依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复查规范,是审判监督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作出的“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之规定,明确赋与了当事人申诉权,但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未设立程序规范,形成了对当事人申诉权利的立法保障缺憾,致使长期以来,申诉复查因无程序、无规范、无依据而处于随意、草率、无序的“暗箱操作”之中。

  从传统复查方式的演进过程看,最早是书面审查定输赢,办案法官与当事人不见面。这样,当事人意见很大,认为有话还没说,有理还没讲,也不知为什么被驳回或改判,“暗箱操作”的弊病十分明显。后来,过渡到法官会见申诉人,直接听取申诉理由。这种“见一面”虽优于原来的“不见面”,但被申诉人一方仍对突如其来的改判有意见,认为法官只听一面之词,剥夺了自己据理申辩的权利,怀疑法官在办人情案,仍然没有完全杜绝“暗箱操作”的弊病。对此,法官又加以改进,分别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见面,直接听取双方的意见,力争“兼听则明”。这样的做法虽比“见一面”又进了一步,但当事人还是认为法院审理复查案件不公开,“背对背”的做法没有透明度,也确实可能存在着办案法官“独导独演”、先人为主或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弊病,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随着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复查案件、反对“暗箱操作”的呼声日益强烈。历史的紧迫感促使我们必须对复查再审申请案件的传统做法加以改革,以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合法申诉权利的保障机制,保证复查再审案件的诉讼公正。许多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认为输得不明不白,强烈要求法院开庭。但开庭于法无据,因为复查没有进入再审程序。我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在实践中思考、探索一种有别于开庭的公开复查案件方式,并根据复查案件的特点和针对传统复查方式存在的弊端,形成了一个思路,即一要简便,二要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当面论理的机会,三是对办案法官设立制约规范。这个制度,就叫申诉复查听证制。

  申诉复查听证制是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组织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场,用最简便的形式,听取当事人各自申诉与抗辩的争议焦点,以此来决定复查结果的迅捷复查方式。

  一、听证会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听证前,合议庭成员应交叉阅卷,掌握申诉焦点,以提高听证效率。全体合议庭成员参加听证会,共同直接听取当事人申诉与抗辩的焦点,对办案法官在合议时公正、客观地汇报案件事实与证据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合议庭成员与办案法官共同听证的做法,形成了合议庭全体成员的共同责任,体现了“三人审”与“一人审”不同的法律效果。同时促进了内部监督机制,堵塞了不洁法官利用“暗箱”之便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程序疏漏。参加听证的法官应当着装;听证一般应在法庭或相应严肃场所进行,合议庭成员不得缺席,并由书记员做好听证记录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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