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举证责任存在激烈争论。然而,问题非但没有弄清楚,反而变得更复杂了。究其原因是没有抓住民事诉讼过程的本质,没有认识到诉讼证明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地位。只有弄清证明与举证的涵义,明确证明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理清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才能科学地界定证据、证明、举证以及举证责任,才能合理的分配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同时只有分清证明的种类才能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一、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在民事诉讼学领域,诉讼证明问题引起了业内学者的广泛关注,有关诉讼证明的研究文献层出不穷。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基本得到确立。作为民事诉讼学重要组织部分的证据理论大有被诉讼证明理论吞并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证明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只有从证明入手,才能科学地破解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根本原则。
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通常需要举证,当事人的主张、证明、举证、举证责任紧密相联,四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作如下剖析:
(一)民事诉讼因当事人的主张而发动
在证据体系和理论中,主张处于最顶端。虽然“谁主张,谁证明”或“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据原则频繁地被学者们所引用,但是,对“主张”这一问题的研究却不多。学者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证据”、“证明”以及“举证”上,而忽视了对“主张”的研究。依笔者之见,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可解释为:诉讼参与人提出的,需要进行证明的,关于案件事实和权益保护的任何见解或看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主张分为不同的类型。从主体来看,主张可分为原告的主张、被告的主张、法官的主张、证人的主张等。从内容来看,主张可分为事实主张和权益主张。事实主张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情的真实情况所持的见解;权益主张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自身权益的见解。从判断来看,主张可分为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肯定性主张是指肯定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真实性的主张;否定性主张是指否认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真实性的主张。主张是决定证明责任的重要因素。主张不同,证明责任也不尽相同。例如,“否定者无庸举证”就是罗马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1](第158页)
(二)主张是否成立需要证明
“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指当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他人的主张以及法院运用证据确认争议事实所进行的活动。”[2](第1859页)证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证明贯穿于诉讼的每一阶段,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过程。[3](第3页)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取决于当事人的证明。
民事诉讼因当事人的主张而发动。主张的内容决定了证明对象。除极个别情况外,几乎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主张都需要证明。这些个别情况包括: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如一天24小时)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如地球有引力);根据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如王明死了,王明不能上班)。其他像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确定(包括法官的身份);当事人的年龄、性别、住址、工作单位;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法院的判决书);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当事人及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法律的效力等等,都需要证明。在民事诉讼学领域,证明的问题堪称证据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4](第 114页)诉讼证明的概念不仅直接涉及到证明主体和证明客体的确定,而且与证据、证明责任、证明规则以及举证责任等一系列重大证据理论问题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诉讼证明的概念不但能够提纲挈领地勾画出某种证据制度的总体框架,而且可以折射出该种证据制度所体现的深层次的价值理念。”[5](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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