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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及其探究(5)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二) 政治上两种趋向的影响

  倘若要谈到中国对隐私权保护的传统根基,也仅仅局限与具有浓厚等级色彩和酷刑风格的对“窥宫者”之流的严厉制裁,其它象征平等、民主、自由的隐私权保护在历史的磨损中几近绝灭。

  中国的政治历史向来突出两种力量,专政力量和集体力量,这两种力量的凸现使得私权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面前无能为力。专制力量又有两种,一是君王作为统治者的无限权力,二是统治阶级的有限权力。君王的无限权力就是可以以“王权至上”、“君权神圣”之类的理由对私权加以侵犯,形成蛮横专制,由于“王权至上”、“君权神圣”,就算私权被侵害,君王仅用一句话即可了结;统治阶级侵害隐私权的理由更加冠冕堂皇:维护群众利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集体利益中心论”使得个人利益成为集体利益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集体利益的完整性,就必须协调相关利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时个人利益就必须作出牺牲。在文革时期,中国的“阶级斗争第一位”方针使得很多人沦为不明不白的审查对象,个人的一切包括私人秘密都要向组织汇报,无所谓个人隐私权的存在。久而久之,人们的意识达到一致,造就一个合一的群体,隐私权意识弱势地位的民间基础由此形成,最终隐私权的保护脱离了良性发展的轨迹。

  (三) 隐私权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

  隐私权是一种外来的权利,其内容的变迁是法律移植的适应过程。“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22]实现隐私权的本土化,不仅要适当吸收外来隐私权保护方法,更要有符合法的现代精神和价值的理念。

  隐私权的本土化是现实环境下一种制度的法治,这个法治过程不可能单单靠简单的“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创造、演化出来。经济是所有本土资源的基础性要件,它所决定的社会关系又恰恰是国家立法的本源。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原本就不健全、不完整的商业习惯更加零落,可以说大多数人是在一种几乎没有规矩的条件下进入或被抛入了市场,他们形成了随天命而存亡的思维定势。但社会分工的发达促使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意味着更多的人知道同一件事,“知道”意味着知道机会的存在,机会越多,选择空间越大,就越有动机了解别人的隐私,隐私权在被了解的过程中就很可能被侵害。所以说,隐私权的本土化过程中,本土资源是一个可利用性要素,而经济结构又是本土资源中的一个制约性因素。

  (四) 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作为社会的第一生产力,科技发展对隐私权研究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交通运输、电信通讯和印刷等技术行业使得信息转移的速度加快,转移的质量提高,在转移的过程中,同样存在一些信息所有人不想为人所知的东西。最为明显的是摄影技术和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给研究和实践带来了更为棘手的问题。如配偶一方偷拍另一方婚外性行为是否侵犯配偶的隐私权便是典型之一。这样的问题在处理过程中也难有定论,法律的规定使之成为矛盾的结合体:一方面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应尽的忠实义务:另一方面,隐私权保护绝不能因身份的不同而产生对抗。这需要多种法律在实践中不断融合、形成默契。网络技术作为一种尖端科技,正逐步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笔者正在进行研究。

  五、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整合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作为一个外来概念最先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本世纪四十年代中期提出。它最初主要是指公民有权知悉、了解、获取官方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这是其狭义说,与隐私权相对应,知情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各种信息资源日益扩大的需求,它被赋予了更为广阔的内涵。现代意义上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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