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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www.110.com 2010-07-12 13:10

  【案情介绍】

  男方与女方于1994年自行相识恋爱,1996年9月1日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一子。自1999年起,女方热衷搓麻将后经常彻夜不归,双方为此常发生矛盾。2003年2月,女方离家出走,后一直无音信。男方于2005年11月20日在建筑工地被砸伤头部,又因家庭经济原因,患精神病。随后,男方的父亲甲向本律师咨询男方要求与女方离婚事宜。根据律师建议,男方人甲于2006年6月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

  【律师透视】

  本案的焦点是:1、男方患精神病,是否有;2、如果男方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女方又下落不明,怎么离婚?围绕这两点,做如下论证与处理:

  第一、原告要求与妻子离婚的诉讼是否可予立案受理?

  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以原告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原告系精神病患者的病情诊断书以及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据此要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从医学角度上说,原告的大脑已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据此,原告由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事实上,法院也依据此司法解释受理了本案。

  第二、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一直与原、被告共居一处,且根据当时与被告一起搓麻将的邻居和同事的陈述,证明被告于1999年开始热衷搓麻将,此后愈演愈烈,开始彻夜不归。2003年2月份原告与被告因搓麻将而起争吵,后被告擅自离家出走至今。原告患精神病后,也未出现,小孩和原告均由原告的父亲和兄妹照顾。由此可以证实被告与原告已分居生活的事实成立。根据被告所在户籍地及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被告已下落不明3年。以上事实表明被告长期未尽妻子、母亲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后本案经法院公告查找被告,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且下落不明年满3年,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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