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多认为无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出发,应予准许。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代为起诉离婚,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在诉讼中,如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申请,无须启动特别程序。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 代理 特别程序
引言
笔者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多次遇到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案件,特别是夫妻一方因遭遇事故而丧失行为能力,另一方领取赔偿款后,却不履行扶养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近亲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选择代其起诉离婚,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本文试对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我国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在通则和最高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中,前者规定的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这是与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提起离婚诉讼的能力亟待法律来规范,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了,不断有人主张扩大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以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
(二)、是否准许他人代为起诉、是否准予离婚、是否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缺乏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对此均未作规定,最高院对民诉法的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人进行诉讼,对进行诉讼是否包括提起诉讼,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却未提及。由于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这一问题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陷入两难境地[1]。
- 上一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 下一篇: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相关文章
- ·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的处理
- ·本案原告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浅析如何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浅析如何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制度问题思考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被认定无
- ·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不足
- ·符合法定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能离婚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登记机关应否受理
-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
- ·涉台离婚民事起诉状
-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的三种行为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相关问题
-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设置不完善
-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
-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
- ·民法复习指导: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