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前正在审议中,如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原则,再度成为大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决定着这一部与大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的价值取向,而且关系到无过错责任这一代表着历史潮流的责任原则能否真正成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确立,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交通秩序的状况,同时也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并且决定着这些不幸的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庭的命运。
其实,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早在1984 年颁布的通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民法通则著名的第123 条,对于这个原则也早已得到我国法学界一致肯定,并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认识。遗憾的是,这个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却没有在行政法规中得到体现,1991 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把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一直保持至今,不能不说是一种十分尴尬的局面。这种局面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进而在新的法律中加以解决。
随着社会发展、新问题出现,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它能够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司法救济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认为确立于19 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出现了原先不曾遇到的新问题,例如工业给人们造成的危险,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这些事件如果仍然沿用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能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司法救济与保护,于是人们逐步找到了一种新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概念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都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法律在确立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时,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也可以说无过错责任是针对行为人而言的,但并不意味着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始于1838 年德国统一前的普鲁士的《普鲁士铁路法》,该法的第25 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该原则得到世界各主要国家的采纳确认。例如德国1909 年的《公路交通法》,前苏联1964 年的《苏俄民法典》,日本、英国的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达到立法的根本目的之一,即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应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的预防作用上看,立法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在交通事故的一对矛盾中,车辆一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谨慎驾驶,恪守交通法规才是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有效方法。如果坚持过错责任,某种程度上会助长交通事故的发生。从受害者角度来说,即使违反交通规则,也不应得到伤残身体的处罚。因此,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交通事故,能更好地起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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