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渊源于公民姓名权。法律并未规定公民享有姓名专用权。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姓名相同,也极少发生姓名权纠纷问题。企业与公民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名称的使用上却有相似性。法律不应绝对禁止名称的相通或相似,禁止的应是企业之间的混淆。如果某企业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这也是《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并与公民姓名权同条规定的原因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认为,法律不能规定企业享有名称专用权而绝对地排除第三者使用相同名称,但要防止公众误认。①所以说,企业享有名称权而不是名称专用权是合理的,也是现实的。
四、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某项人格、财产权利的保护单靠一部法律是不足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这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时,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1. 《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的人格角度立法,着重保护企业的精神利益。盗用、假冒、诋毁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当然,企业名称具有商业价值,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一般会造成该企业的财产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在保护的途径上,被侵权既可以采取自我救济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方法,或者在自我救济无效、无力的情况下,再向法院请求保护。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是最深层次的和最主要的。其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侵犯名称权行为虽发源于民事侵权行为,但侵犯企业名称权已不仅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在当今社会,竞争既然是一种制度而为法秩序所确认与保护,则利用此种制度而破坏该制度之功能与目的之行为,即是一种违法。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当然要予以禁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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