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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多年以来,公用企业服务质量差和收费透明度低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众矢之的,其中以电信、邮政、供水、供电、煤气部门居多[1]。公用企业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然而在实践生活中却出现了高成本、低效率等事与愿违的不良现象,也由此构成了传统公用企业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由于公用企业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反对公用企业垄断已日显必要和迫切。本文在分析公用企业垄断传统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如何有效规制公用企业垄断提出些许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和事务界对此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公用企业形成垄断传统的原因分析

  公用企业又称为公益企业,是国家为适应社会公众生活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法典》的规定,公用事业包括所有为公众或所有公众的一部分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话公司、电报公司、运输公司、石油管道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和桥梁通行费征收公司等[2]。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公用企业定义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

  公用企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生活和经济社会化的产物,其垄断传统的形成主要源于其公共利益性和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等基本特征。

  1.公共利益性。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面向全社会,服务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这些产品和服务为公众日常生活所需,与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密切相关,而且对国家乃至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公用企业发生短缺、质次价高等情形,将会引起社会恐慌、民怨、民愤,从而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公用企业能否提供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产品与服务,将直接关系到人民能否生活安康、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投资与建设公用企业所需的投资大,且回收投资所用的时间比较长,私人企业一般无力承担其高额费用;而且,公用企业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公众生活及社会运转的基本要求,而不是赢取高额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企业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经济人”特性一般不愿承担;所以学者普遍认为“市场机制在私人产品的供给上是高效率的,但在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却存在局限性,即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而国家出于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通常也不愿将这些行业交给私人企业经营,而是由政府直接经营,这就为政府干预与调控经济,以“有形之手”协调“无形之手”运作提供了一处空间[3]。由此形成了公用企业传统的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从而为公用企业垄断经营埋下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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