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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格权先于身份权”民事权利原理的观察与(3)
www.110.com 2010-07-12 17:39

  二、“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推导——人格权天然(大民法)秩序的恢复来之不易

  从以上观察可知:人格权是一个自然人单独就自身利益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也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而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身份权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者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与义务的聚合体,她可以看成是人格权的派生或者延伸,也可以看成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以上的人格权通过自由竟争或者平等交易产生的聚合体。其根源可以看成广义的契约关系,享受或者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违背契约就动了身份权的基础,使身份本身不复存在。身份都不复存在,还有什么身份权可言?

  身份权受制约的现象我国民法学者早就有精辟论述:“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因为,民事主体基于身份权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人格权天然秩序的恢复则是整个20世纪和现在21世纪法治与全球化的主旋律,这里有悲欢离合的浸蕴,善恶生死的交缠,而更多的是血与火的洗礼。

  从正的方面来说: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基本上已经完全独立出来,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她们或者以人权宣言的形式完全单列,或者在宪法中位于首要位置。总之,她们是高于宪法的天然权利。英美法系的这种精神和形式基本上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完全接受。两大法系中,宪政的始祖无一不将人权宣言或者权利法案置于宪法与宪政之前,并不是巧合,更没有协商,恰恰是天然原理作用于人的感官的结果。《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性与地位高于《联合国宪章》,违背人权欺压自己民众的政府首脑必然受谴责,甚至挨打受审判,而不得援引“互不干涉内政”抗辩,道理也在于此。我国宪法也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置于首位,尽管这里面有一些是人格权,有一些是身份权,尽管二者混排屏蔽了人们的视线,为身份权侵犯人格权打开方便之门,这种排法还是部分体现了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

  从负的方面来说: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都付出了异常沉重的代价。二十世纪几个影响最大的理论,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军国主义、计划经济主义都发源于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都是用身份权去破坏人格权的理论,都有非常明显的财产崇拜和国家崇拜因素,都要求、鼓吹人们去牺牲人格权、为建设一个更加理想的社会献身,要求人们放弃普通人格与普通人的权利,向其塑造的“英雄”学习,培养“高尚情操”与“道德品质”。由于人格权是内生的,具有天然的保护膜,要破坏她只得寻求暴力的支持。整个20世纪暴力理论喧嚣尘上,暴力源都是身份权之一“国家权”。国家对外使用暴力直接酿成了二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持续时间4年零3个月,参战国33个,卷入战争人口15亿,军民伤亡3000多万,财产损失3300亿元;第二次世界大战持续时间6年,参战国60多个,卷入战争人口20亿,军民伤亡7000多万,财产损失40000亿美元 。自杀远比杀人更难觉察,也更加可怕,国家对内使用暴力直接酿成了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对内使用暴力造成的人员损失与财产损失远远超过二次世界大战。《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以及后来各国的宪法改革都是为了恢复人格权天然秩序,规制身份权的产生必须通过人格权的行使,通过自由、平等、竞争性的直接投票权产生,以限制身份权滥用,恢复“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的。

  三、屏蔽不了的天然原理及其社会效应——也谈宪政的精髓与本质要求

  真理是遮不住的,违背天然原理最终受惩罚的还是违背者自身,大陆法系中西德与日本得到了来自英美法系的彻底改造,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计划经济被前苏联、东欧和中国彻底抛弃,然而,行色匆匆的人们似乎忘记了伤痛,来不及彻底总结一下经验与教训,认认真真关注一下“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了……

  我认为:人格权是一种自权利,因为她的行使无需他人协助,无需协商,故也不允许他人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去干涉一个人的人格权。又因为她是人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受到损害无法做人,故要求法律给以最普遍最至高无上的保护。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理由与自物权先于他物权、物权先于债权、形成权先于请求权、已决权先于未决权等公理是一致的。任何契约、任何政策、任何法制、任何身份权如果侵害了人格权,都属非法,都应该废除,自始至终不具强制力与约束力。宪政权源于缔结契约投票选举集会结社权,就宪政的精髓与本质要求来说,非“恢复‘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及其维护的天然秩序,废止侵害人格权行为”莫属,否则都是败坏道德、损害国家人民利益、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宪政本旨”的假话 。

  应当肯定,我国是一直强调拥有身份权的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和其他各民主党派党员都是普通老百姓的勤务员,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党派除了人民的利益不再有其他任何自身的利益的国家。换一句话说:我们时时刻刻都在强调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强调一切身份权不得侵害人格权,而应该为人格权服务。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将自身划归大陆法系,民法界“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然秩序处在被屏蔽状态,民法研究花大量时间,在财产崇拜方面搞民商合一,在国家崇拜方面搞公私分离,在国家权力性质方面强调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将党派对党员、国家对公务员基于章程的管理职责无限扩大到普通公民。民法理念的错位与理论的缺失,党派、国家身份权的无限制状态使得部分人利用某种身份权侵犯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格权成为可能。

  我国宪法与行政法规出现了大量的以身份权侵犯人格权的规定,所有权、平等权、自由迁徙权、平等结社权、平等投票权、平等竞选权等等基本人格权都欠缺法律上的、普遍的一致性的保护。相反,宪法和行政法规政策出现了大量的等级森严、歧视民众的做法与规定。例如:户口制度将平等的居住权一分两半,100%的中国人丧失了迁徙权,80%以上的中国人仅仅因为农民身份一生下来就被剥夺平等权,被排斥在失业统计、失业救助和其他国家保障体系之外,遭受与种族歧视性质一样的另一种歧视 ;选举制度规定四个农村居民才拥有与一个城镇居民相当的选举权,以及复选制等等做法,使得我国“宪法和法律代表了少数人的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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