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人身权 > 身份权 >
对“人格权先于身份权”民事权利原理的观察与
www.110.com 2010-07-12 17:39

  摘要:人的世界是人的权利依照天然原理有机排列的聚合体。法律是权利的集中体现,法治是权利的天然秩序复现。权利万千,民事权利为先;民事权利万千,为先。本文通过对“人格权先于身份权” 民事权利原理的观察与推导,提出大宪政天然秩序与大天然秩序,论证了法治与宪政的精髓在于恢复“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天理的观点,为我国宪法修订、政治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人格权 身份权 法治 宪政 天理

  哲人们说:世界是权利依照天然原理有机排列的聚合体,人的世界是人的权利依照天然原理有机排列的聚合体。并就此提出了几条天然原理,来观察、排列人的基本权利乃至整个宇宙的秩序:一、人身权先于财产权;二、人格权先于身份权;三、自物权先于他物权与。三条基本原理皆与民法紧密相关。

  事情果真如此吗?如果事情果真如此,民法理论研究有可能因此前进一大步,民法也就不再局限于私法领域,沦落为一种与商法、经济法苦争一小块物资流通地盘的小法,而是获得英美法系中民法所应有的大民法地位,成为宪政之母。民法也就不再是“旧房装修”,而是要盖“宇宙大厦”了。

  既然是“天然原理”,应该是每一个人都能看得到,体会得了的东西。怀着试试看的心理,我搜集了一些资料,一看还真的是“果真如此”!为了不独吞这份心得,也为了抛砖引玉,获得更加宝贵的观察资料,厘清中国法治脉络,姑且择其一而论之。

  一、“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观察

  (一) “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及其他相关天理在两大法系的体现

  法律体系的划分体现出人类对宇宙天然秩序的认识,英美法系不注重理论思维,没有什么靠理论思维、著书立说来谋生路的人,其法律体系不是什么什么家为了一个什么什么目的划分出来的,而是大家在实际运作中自然体现出来的。大陆法系(中华法系还有其他许多法系),都有许多据说是擅长理论思维的人或者民族,出了一大堆书来谋生,法律体系的划分自然是他们的份内之事。考虑到他们是靠此谋生、甚至是靠此保命的,一定有许多难言之隐,或者纯粹功利的安排。因此,我作好了面对两种不同结果的准备。

  英美法系的始祖将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民法(civil law),包括婚姻家庭法、商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等等非惩治犯罪的法律 ;第二类是刑法(criminal law),只有一个部门法,专门惩治犯罪。简直不可思议,这种在理论上看起来最不合常理的分法,最实用而且最不产生任何理论问题。

  大陆法系的始祖将法划分为三类:人法、物法、诉讼法。这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首先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由于比英美法系多出了物法和诉讼法,更由于三分法破坏了逻辑划分的自然规律“I=A+非A”,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分法规则:一个全集是由两个互相对应(不是对立)的子集组成的无限聚合体。其后来者多将注意力放在谋生上,一是移动序列,将最能挣钱的技术(也有可能是最能卖钱的)放到最显眼的位置;二是多分法,包括一角度多分和多角度多分,三、四、五分和三、四、五角度都有,越多越有水平越赚钱,看样子也不仅仅是现代社会现象,这种无逻辑管辖的错乱现象以下再详细论述。

  尽管两大法系的始祖对法有着不同的目的和划分背景,但出乎我的意料的是:其对宇宙秩序与天理的总括描述基本一致。

  关于人身权先于财产权:英美法系将此原理从一个角度表述,把财产权放在人权里面讲述,不单列;大陆法系从三个角度表述,把物单列,但还是将此原理清楚地展现在人们眼前:人法先于物法。

  关于人格权先于身份权:英美法系将此原理从一个角度表述,先把人法分成普通人法——民法(civil law)和有特殊身份人法——刑法(criminal law);再将普通人有可能取得的身份一一罗列:婚姻家庭人、商人、经济人(政府经济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组织、行业公会负责人)、行政法人(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宪政法人(总统)等等,使民法(civil law)体系或者所谓的“私法”体系包括: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都属于“civil law”(民法或者私法),都是为普通民众服务的。大陆法系逻辑比较混乱,主要是多角度划分,其中最混乱的一点是以国家为起点作划分法系,比如:公法与私法,市民法与万民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等,表面特征明显,内部逻辑混乱;但即便如此,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还是在各个领域中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了,如:在自然人与法人的排列中,将自然人排在前面等等,以下再详细论述。

  关于自物权先于他物权与债权:因为此条已经成为两大法系无可争议的公理,不再展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