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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2)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三、注意协议选择法院管辖要受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同时,协议管辖也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四、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向某国法院提诉讼。这种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载入合同之中,也可以独立于合同之外对管辖权单独进行协议。明示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适用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涉外明示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是:(1)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是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涉外身份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诉讼的管辖法院。(2)议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不允许采用口头行使约定,否则无效。(3)书面协议中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哪些法院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要根据争议的具体内容判断。如果是涉外合同纠纷,则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国的法院。

  2、明示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1)在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时,协议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限于协议选择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而且不得协议改变专属法院的管辖权。(2)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适用于非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否则无效。(3)协议管辖的书面协议依法成立后,被选择的法院便依协议取得了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并相应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非协议中选择的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一方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四、牵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就是指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一定牵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实践中,理解牵连管辖时需要把握以下方面:

  1、管辖法院的确定以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存在的牵连为标准。这里有两个限制:(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不论被告的国籍如何;(2)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即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既包括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发生的诉讼,也包括其他关于财产权的诉讼,例如,因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支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提起的诉讼等。

  3、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牵连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境内,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需要注意的是:(1)诉讼标的物是指原、被告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双方争议的具体财物。(2)合同履行地与合同签订地不一致的,两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可供扣押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被告所有,而非双方争议的财产,且该财产依法可以扣押而不是因享有司法豁免权而不可扣押。(4)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若两地不一致的,两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5)这里的代表机构,不是指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是指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这些机构代表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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