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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3)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涉外仲裁机构能否采取保全措施?

  在签订仲裁协议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为防止争议标的物被对方出卖、毁损、转移、藏匿或挥霍,往往向协议选择的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涉外仲裁机构能否采取保全措施呢?从仲裁的产生上看,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我国仲裁法赋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仲裁制度不同于审判制度,仲裁机构也不同于国家审判机关,仲裁机构没有执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措施的程序规定执行。仲裁机构将当事人请求保全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后,如果发生保全错误,应当由申请人赔偿被保全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而不应由仲裁机构赔偿。因为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不可能像仲裁案件一样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审查申请是否正确,只能尽快地提交人民法院,因此,要其对因当事人申请造成的保全错误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况且,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负担,符合民事诉讼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对方当事人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涉外仲裁裁决是基于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将纠纷提交仲裁而产生的,所以,对于具有终局效力的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就带来了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涉外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构,这决定它对仲裁裁决这一法律文书没有执行的权力,对裁决的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因此,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时候,对方当事人只能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按照裁决所确定的内容予以执行的申请。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哪些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订有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就没有依据,仲裁裁决当然不能执行。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根据仲裁法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委员会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例如遭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得了重病,没能到庭陈述意见,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例如,涉外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的或者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如果仲裁庭不是由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或者裁决是少数仲裁员的意见,这样的裁决就不能执行。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取决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没协议交付仲裁的事项,仲裁机构就无权仲裁,即使作了裁决,法院也不能执行。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无权仲裁。否则是违法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既可以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也可以是损害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由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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