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4)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结束语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对涉外合同与侵权竞合之债的国际私法调整上还是一个法律真空。为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减少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断案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我国立法部门应根据我国《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尽早制定我国国际私法相关立法。
随着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经济中权力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发展,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现象日显突出。特别是在当今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形势下,日趋扩大和复杂的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香港著名学者杨良宜先生特别指出:“中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已是人所共知”。[3]国际私法中,如何妥善处理该种因合同等欺诈行为而产生的侵权纠纷显然已是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司法审判中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注释:
[1]李双元. 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132.
[2]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草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 稿)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8. 26.
[3]杨良宜. 信用证[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7.
出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总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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