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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借款合同风险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补救(8)
www.110.com 2010-07-13 10:25

2、 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代理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参考资料:

1、林培阳   <<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 ,建设银行报,2003.10.10

2、施海波  <<关于银行诉讼时效中断几个相关问题的看法>>, 建设银行法律网站 ,2003.10.16

3、元述伟  <<论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期算>>,人民法院报,2003.10.5

4、杨永存  <<再谈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期算>> ,人民法院报,2003.10.23

5、张福材 刘国禹  <<无效合同的处理>> ,人民法院报,200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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