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的自用专有部分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有权排除他人妨害、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是基于自用专有部分与其它部分不可分或建筑物的整体性而产生的限制。也就是说,业主在行使自用专有部分所有权时,需考虑自用专有部分系一个完整物业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业主尽共同维护整体物业的合理使用及保持良好睦邻关系的义务,即妥善处理。
相互毗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的相互连接;二是不动产的相互邻近。
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供水、排水、通道、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以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和美观以及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出发点,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对自有部分予以用水、排水、通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时,在一定限度内可请求使用其邻接的所有权人自有部分或非由自己占有使用的其他共用部分。被请求人非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上行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使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必须使用某业主的自用部分时,即使业不在现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可强行进入。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会根据紧急维修或其它紧急事件的规模、时间、期限、紧迫性等因素来确定采取此项措施的必须性。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于来自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分或其占用共用而排出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光、磁波辐射、振动等有害物质,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业主不得有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行为。如:对建筑物的不当毁损行为;扩建、占用公共空间和场地;擅自添设铁窗栅栏;改变建筑物外貌及外墙美观;拆除梁、柱;装修使用超重、超厚材料加大楼板荷载;改变自用部分的用途;搬入重物、脏物、危险物等妨害他人的物品;在共用部分随意丢弃垃圾或任意堆放物品;制造噪音、振动;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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