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以上法律通过相邻关系确立了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利的保护,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采光权。虽然目前因相邻采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有关采光权的保护也属于人们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各界对采光权的基本认识并不一致。笔者就此也谈一些观点与看法,以求教于专家与同仁。
一、采光权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协调相邻人利益平衡,而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适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认为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故从权利的角度,相邻关系又可称为相邻权(但相邻权并非独立的权利)。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是对所有权权能施加的限制。
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是法律对权利人采光权利的基本保障,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享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光线照射而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动产权利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而对邻人的不动产最低限度的需要,法律强制性地规定邻人应当接受该必要限制(不作为)或提供便利(容忍),以便使邻人能够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采光权的特征
第一,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
此处有三项内容需要明确界定:
1.相邻的范围 相邻采光关系与其他类型相邻关系相比在区域位置上有其特殊性,不动产相互间位置关系对权利保护的影响更大。在高层建筑还没有出现前,邻近建筑物间的采光影响范围比较小(光照阴影范围较小),故确定相邻接的不动产各方就已足够(当然也存在较远处生长的大树遮挡光线的情况)。而当前高层、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对周围建筑物的采光遮挡距离也越来越远。因此,相邻既包括不动产的地理位置直接邻接,也包括相邻近的不动产,只要该不动产的影响能够延伸到远距离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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