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程序正当要求与实体公正要求之间的冲突
面对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的要求,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二者往往难以做到有机统一。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了障碍。有些群体性相邻纠纷案件,为缓解当事人的情绪,需做大量的疏导工作,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
二、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融情理于法律,寻求效果兼顾
民法通则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准确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把握的“度”,并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不能机械办理案件,多做调解工作,争取当事人互谅互让,如在侵占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妨碍纠纷中可以变通调解,并非一定根据原告的主张判决拆除、搬迁,只要不影响原告的生活,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只有这样,裁判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二)准确适用经验法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一些因房屋装修或使用不当导致墙面渗漏水、当事人要求予以修复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只要有相邻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管道本身存在问题,可不必进行鉴定,直接推断相邻一方的损失与另一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公平分配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条款。根据该条款的创制目的和价值,对那些需要鉴定而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不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鉴定机构入室勘察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主张方的原因造成的,我们是否可认定该方当事人属于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及时审结案件。
(三)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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