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侵权案件看侵权责任与相邻关系责任的竞(3)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权利方有权阻止义务方实施影响自己不动产使用效益的不当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相邻关系具有一定的免责效力,并且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承担不作为义务。如果义务一方违背不作为义务,积极实施影响相邻不动产的行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是有权利要求停止侵害的。
无救济即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这种相邻关系权利的救济一般情况下却不得以自力救济的形式出现。相邻权利的救济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首先,救济主体要适格,实践中往往是具有一定执法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次,如果相邻权利人本身不是适格救济主体,应向有权机关申请救济,而不得主动采取积极行动(协商除外);再次,相邻权利人在无权力状态下采取干预行为,就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侵犯,具有侵权性质。(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柳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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